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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4]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30

施行日期:2004-1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销假已有规定,为便于工作联系,确保政府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外出开会、学习、考察、调研或因私、因病住院、休假等需离开本市的,应提前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应包括外出的时间、期限、地点、事由、联系电话及由谁在机关主持工作等内容。

二、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外出的,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以便市政府领导同志能够及时联系工作;外出返回后,应及时报告。

三、有关外出报告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负责呈报、办理。联系电话:6687951,传真668792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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