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粮办[2004]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30

施行日期:2004-11-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粮食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粮食局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使江苏省粮食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省粮食局的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粮食工作的要求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守政务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甘当公仆、热情服务,积极进取、勇于开拓。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应酬、勤俭节约,精减会议、讲求实效。

三、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完成上级和本局部署的各项任务。

领导工作制度

四、省粮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粮食局的工作。局长召集和主持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

五、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可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召开必要的局办公会;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代理主持省粮食局的工作。

六、各处室处长(主任)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开展本处室的工作。

七、各直属单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局加强对其领导班子管理和监督。

八、省粮食局实行督办查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主要是按照局要求督促检查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会议制度

九、省粮食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其它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和指示以及有关会议精神;

(二)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局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三)研究、处理本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本局拟召开的重要会议、拟发出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或处室提出,办公室汇集并报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在会议召开前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

十一、局长可临时召开有副局长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的碰头会,及时研究和通报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副局长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局办公室主任受局长或副局长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本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二、局长或副局长参加省委、省政府或有关方面领导召集的会议,会后应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在适当范围内传达。

十三、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做好会务工作。

(一)议题的准备。议题提出单位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或意见。所提议题涉及其它有关单位的,事前要进行会商,并在汇报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文件的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简明、扼要,经局长或副局长阅批后,统一交由办公室编印,并尽可能提前分送局领导和其它参加会议人员准备意见。

(三)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积极认真办理会议决定事项,并将承办情况及时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检查、汇总,并定期向局领导报告。

(四)局领导因故未出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及时通报会议情况。

(五)严守机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决定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妥为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退办公室统一保管或销毁。

(六)按局办公室会议通知要求,与会同志要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局办公室。与会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会场。

十四、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尽量减少以省粮食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以各处室、直属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业务工作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召开会议须事先填写请示单,提出会议议题,预算会议经费,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同一时间不得在同一市或县安排两个以上会议,减轻市县负担。

十五、提倡协商解决问题,精简不必要的会议。

十六、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与会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赠送纪念品。以各处室、直属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会前须经局领导批准,会后要向局领导提交会议情况报告。

公文审批制度

十七、省粮食局的公文审批,按照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审批程序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十八、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局及上级其它有关部门来文,各市、县(市)粮食局报送省粮食局的公文,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批分,按职能分工分别送局领导阅知或批示以及各处室研究处理。

十九、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即“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传阅件),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批办件),需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签名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以省粮食局名义发文,由主办单位拟稿,经局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重要的局发文,经分管副局长审阅后,由局长签发。

二十一、各处室单位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须在上报前进行认真研究,处室单位领导严格审核把关。如公文内容涉及到其它处室,主办处室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主办处室领导与会办单位协商,意见仍有分歧时,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观点和理由,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统一意见后会签,再报局办公室核稿和局领导签发。

离宁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二、局长、副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本人应事前直接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出差时间、地点和随行人员等告局办公室。

二十三、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或休假,均由本人事前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报告,经批准后向办公室备案。各处室其他负责人外出应向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报告获准。

二十四、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或休假,参照上述办法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并告局办公室。

接待、外事和礼仪制度

二十五、各市、县(市)领导来局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局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转请有关处室负责人接待。

二十六、中央党政机关和省级机关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十七、市、县(市)粮食部门的负责同志来局商谈工作,一般由有关处室接待。确需局领导会见的,应提前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确定。

二十八、省粮食局对外宣传报道活动,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新闻工作规定。需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局办公室安排。

二十九、省粮食局的境外出访活动,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按照程序报批。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年出访不超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出访按实际情况安排。

三十、来访外宾的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需要局领导出面会见的外国重要客人,局办公室应提前与省外事办公室联系,报局领导确定。

三十一、在出访、来访陪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

三十二、除上级安排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地方和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招待会、纪念会、庆典、剪彩、颁奖等事务性礼仪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前发出邀请,由局办公室请示后统一协调安排。

三十三、省粮食局一般不参加各类企业举行的庆祝活动或公开署名祝贺(同贺)。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我局主要工作有关的,需经局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三十四、局外副局级以上老同志或干部去世,要求发唁电的,经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可以省粮食局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局外重要联系工作单位处级干部去世,需发唁电或送花圈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局办公室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

三十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粮食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