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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建设质量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吕政发(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9

施行日期:2008-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经济发展迅猛,作为经济支撑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三网并重”的建设格局,保持了快速、持续的发展势头,为完善路网结构,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推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公路建设管理落后,质量水平不高,监督意识淡薄,仍然是我市交通建设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何加快交通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为我市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支撑保障,是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面临的严峻考验。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交通建设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的措施和有效的手段,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争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充分认识质量是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成也质量、败也质量”的理念,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者的质量意识,要坚决杜绝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剪彩工程”,要摆正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把工程质量作为建设的头等大事,花大力气、下大功夫,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全市交通建设质量工作情况汇报,县级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年研究一次本地区交通建设质量工作,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工作,加强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要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面向市场,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工程质量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质量工作,要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二、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一)要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本市行政区域的交通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市、县、乡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交通建设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不得验收,严禁先施工,后办手续。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二)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实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工程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领导人以任何名义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通过招标确立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关键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工序交接关,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监理不得签字,监理有权责令返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特别是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要按规定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要强化设计施工管理,抓好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要重视和加强试验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工地试验机构,并加强人员配备。材料、设备要严格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建设,试验数据严格禁止弄虚作假。对于不经试验使用材料或编造假的试验数据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和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工程资金要严格实行计量支付,未按规定完善支付手续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资金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要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定期对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对重大重点工程项目要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八)必须实行交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严格的交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验收。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由责任方返工,损失自负。

四、要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一)要加强科技创新,每年市政府要在财政经费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用于交通建设科研项目的研究,每年针对交通建设的薄弱环节,提出一批攻关项目,纳入科研计划,推动我市交通建设的技术进步。

(二)要推进理论与实践、科研与生产的相结合,要大胆在我市的交通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三)要加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要引进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推动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高质量水平。

(四)要针对本地区常见的突出的质量问题,制定抓好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针对我市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研究,以适应重交通运输,确保工程使用寿命,力争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五)要加强易发生病害、易损坏路段的地质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病害问题,保证道路畅通、安全。

(六)“十一五”期,全市交通公路建设(包括水运基础设施、场站)质量目标为: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70%以上。

五、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整改措施

(一)交通建设参与各方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按职责权限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全市所有交通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不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纳入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项目开工前应当申请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拒绝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于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和决定。

(二)质量监督机构要从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施工工艺和实体工程质量三方面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要扩大监督的抽查覆盖面和提高抽检频率,质量监督的覆盖率应达到100%,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工程或重点工程,应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求监理人员实行旁站监理。

(三)严禁试验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私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各参建方对质监机构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又不认真及时整改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1、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经严密科学检测后,要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在全市通报。

2、建设单位对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及时整改的,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或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其进行处罚,可以按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上级投资或补助的项目可停止或暂缓其资金拨付,必要时申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监机构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工程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罚。要建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记录,禁止信用不良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再进入我市交通建设市场。

4、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面较大,损害政府和部门形象,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已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

要加快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步伐,市级已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各县(市、区)要抓紧时间,加快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落实质监机构的编制和经费,保证能顺利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和保证其正常工作所需的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真正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四落实”,切实行使质量监督职能,确保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一要开展优质工程评比活动,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二要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三要对劣质工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返工、损失由责任方自负。

八、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培养全民质量意识,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中的舆论导向作用,使所有的建设工程都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不合格工程就要放到媒体上曝光,充分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影响,来约束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要让各参建方切实把精力用在抓质量,提高质量上来。各级各部门要为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使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本决定从二OO八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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