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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江门蓬江江海区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4

施行日期:2008-0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7年度江门蓬江江海区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产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2007年度江门蓬江江海区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精神,为解决蓬江、江海区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市政府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家庭实施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

(三)没有自有住房;

(四)没有享受房改购房。

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以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登记的家庭成员为计发补贴人数。

(二)按蓬江、江海区普通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单价每平方米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计算差额补贴(减除廉租住房租金1元/平方米),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平方米。计算公式:租赁补贴=市场租金单价(6-1)×人均住房补贴面积(10平方米)×家庭人口。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2007年的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核发至住房困难户家庭。

四、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程序

城市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房产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再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审核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并同时送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它低收入家庭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进行复审。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手续。

五、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2007年的租赁住房补贴在市财政局划拨市房产管理局建设廉租住房工程项目预付资金中列支。

六、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由江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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