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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建函(2008)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31

施行日期:2008-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9号文),我省将于近期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

省内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

省建设厅负责省内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初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

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初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核定标准

此次核定标准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令),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如下:

1、甲级资质认定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认定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认定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其中关于专业人员的界定,现明确如下:

(一)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二)其他专业(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等)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本专业的人员;

(3)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

(4)具有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纸制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三份,可在以下网址http://www.cin.gov.cn/wbdt/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一栏中下载空白表格,填写后打印。

2、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三份,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填写后打印。

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

4、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的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原件。

5、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说明:第4、5、6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须统一装订成册(尺寸为A4大小)。

(二)电子申请材料:

利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 完成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甲级规划资质换证的办事程序: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核定标准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要求准备全部申请材料。

2、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将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电子申请材料,另将完整的纸制申请材料报送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并进行审查,审核后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一套完整的纸制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4、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核通过的,由省建设厅上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审查。

符合核定要求的甲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到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建设部南配楼104室)领取证书。

(二)申请乙、丙级规划资质换证的办事程序: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核定标准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要求准备全部申请材料。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将完整的纸制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 将电子申请材料向所在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后,将完整的纸制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同时,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地市版)”将电子申请材料向省建设厅进行申报。

4、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核通过的,在省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5、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省建设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公示后无异议,省建设厅按照审核权限,报送建设部复查确认,审查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符合核定要求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证书。

五、核定工作重点

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考虑到此次核定及换证工作时间紧,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1、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和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统计,对编制单位现状技术人员、规划收入以及从事主要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编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均应按要求填报《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并在网上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向所在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此次核定工作结束后,所有具有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均应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

六、时间安排

1、2008年2月15日前,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完成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2、2008年2月25日前,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3、2008年3月30日前,申请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完成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4、2008年4月30日前,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申请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七、其他事项

1、申请核定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做出处理。

2、参加核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3、已与境外企业合资的单位,此次不再换证,但应将原有国内规划资质证书交还给原批准机关。符合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可重新进行申请。

4、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每年应完成一个乡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要积极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范。

5、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今后,规划资质不再进行年检。

6、各市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规划处联系。(联系人:郑忠巍,0431-82752507;)

附件2:《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为保证全国规划编制单位和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熟练使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规划系统)开展工作,现将系统操作方法说明如下:

一、申报企业操作流程

(一)申请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登录账号

申请单位必须有系统网站上的登录账号,方可申报企业信息及人员信息等情况,步骤如下:

(1)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

方法一:访问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 在“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在线申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初始登录界面;

方法二:使用连接至互联网的计算机,输入网址(http://app.cin.gov.cn/gh),直接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初始登录界面。

(2)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首先下载“登录常见问题”,参照登录常见问题登录系统。即:①“下载相关驱动程序”并运行;②将身份识别锁插入电脑USB口;③设置受信任站点(http://app.cin.gov.cn/gh);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确定”即可登录。(注意:点击“确定”按钮后,窗口自动关闭则表示您的IE浏览器设置了“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请将所有相关的工具里的“阻止弹出窗口”设置改为“允许弹出窗口”。)

(3)已有身份锁、登录帐号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授权书》上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没有身份锁、登录帐号的企业,请联系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10-88018266、88018268)。

(二)填写资质申报材料

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登录后可参阅右上角“帮助”进行系统的填写、打印和上报。(注:此次申报批次为“2008年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申报”。)

(三)上报书面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信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申报信息后,应当向受理机关上报书面申请材料。

(1)访问“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申报管理”→“编辑”→“打印”→“点击下载”弹出文件下载窗口,点击“保存”后弹出“另存为”窗口进行路径选择,即可将申请表导成WORD文档进行打印。

(2)访问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项)”→“表格下载”中下载其他申报表格。

(3)填写、打印表格并准备附件材料。按照要求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递交受理机关。

二、省级管理部门使用说明

省级管理部门可用《授权书》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及相应的身份识别锁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平台进行工作。(注:如授权书丢失可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010-88018266、88018268)。

各省管理部门人员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平台(http://app.cin.gov.cn/gh),即可查看到企业申报数据(电子版)。

(1)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登录后可参阅右上角“帮助”对申报信息进行接收、查重、审查、统计和申报;(注:此次申报批次为“2008年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申报”。)

(2)审查申报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建设部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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