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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容环卫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意见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济政发(2008)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4-11

施行日期:2008-04-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9?29”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以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迎接第十一届全运会,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人居环境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容环卫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提升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水平,努力达到国内同等城市先进水平,创造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城市卫生环境。在第十一届全运会举办之前,我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实现道路保洁管理的基本全覆盖。主城区以内所有城建道路保洁率达到100%,主城区以外的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按照主城区道路保洁标准执行,达到主城区管理保洁水平。

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时、密闭、规范。主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率和密闭化运输率均达到90%以上,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和无害化。

实现公共环卫设施完善配套、整洁美观。做到环卫设施合理规划、精心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确保功能齐全、运行正常,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群众使用需要。

大力发展环卫机械化,提高作业水平,改善作业形象。主次道路机扫率达到60%以上,冲刷洒水率达到95%以上;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提升道路保洁质量。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推行精细作业、精细服务、精细管理。逐步增配清扫保洁专用车辆设备,不断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率。按标准配备保洁人员,消除清扫保洁盲区。落实保洁责任区制度,强化作业单位以及区、街、居和保洁责任单位属地管理责任,巩固、提升重点道路、重点区域保洁质量,大力提升街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与施工工地、城区河道、集贸市场等薄弱区域的保洁水平。实施招投标的主次道路保洁由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组织,专业作业单位按招标合同承担具体保洁任务;招投标道路以外的道路、街巷、开放式小区以及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的保洁,按照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规定,分别由所在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居)负责组织;各类施工、拆迁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道路的保洁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建设部门监督管理;城区河道水面与岸坡的保洁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市政公用、水利、园林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保洁由市场设置或管理单位负责,工商部门监督管理;城区绿地、景区林地的保洁分别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园林部门监督管理;停车场的保洁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公安交警部门监督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上述以外其它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的保洁,由本单位或管理经营者负责。

(二)规范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继续推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制度,取消袋装收集区域内临时垃圾堆放点,防止垃圾“二次污染”。未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的区域,设置相应的垃圾收集设施,并及时组织清运。继续推行生活垃圾密闭运输,对各类垃圾运输车辆及时进行保洁维护,保持良好车容车貌。规范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妥善处理垃圾渗滤液、沼气和飘浮物,逐步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置。强化垃圾综合管理,消除主城区内生活垃圾死角。加强粪便收集、运输与处理的管理工作,规范粪便清挖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规范收费,做好化粪池清疏工作。生活垃圾收集由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村居)、物业小区、驻地单位负责组织。主城区内发现的生活垃圾死角,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于发现当日内落实责任单位,督促清除;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办(镇)负责清除。对易形成垃圾死角的地段、区域,由驻地街道办事处(镇)会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由各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生活垃圾清运由街道办事处(镇)、村居和责任单位按责任分工负责实施。单位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清运。主城区生活垃圾统一由市废弃物处理中心按规定集中处理。楼房等建筑物化粪池的清疏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三)加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力度。按照“抓两头、控途中”的总体思路,市区、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实行建筑垃圾全程监督、联合管理、综合整治。严格施工工地源头管理,由市建委牵头,各区和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市容环卫等部门参加,完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定额标准,实行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和保证金制度,监督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工地管理责任,严格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使用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征得市市容环卫部门同意后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等。对拒不履行建筑垃圾管理法定责任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市、区重点工程要带头执行和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定要求。加强建筑垃圾运输途中管理,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公安等部门和各区参加,强化联合执法,切实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跟踪管理,防止撒漏乱倒建筑垃圾;撒漏乱倒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快建筑垃圾倾倒场(点)建设,由市市容环卫局牵头,各区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认真做好建筑垃圾倾倒场(点)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市市容环卫部门牵头,与市建设、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研究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与标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规范化。市公安、城管执法、交通部门和各区要制定专项措施,切实加强散体物料运输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环卫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配套完备、方便使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完善各类环卫设施配置,提升环卫设施服务功能。各类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小区,城市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都要按规定规划和配套建设环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道路拓宽改造时,要对现有标准较低的环卫设施一并进行改造;因项目建设确需拆除环卫设施的,要以不低于原来规模、标准的原则实施原址或就近补建。对环卫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区域、地段,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由所在区尽快组织补建。积极推行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环卫设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易产生垃圾死角的地区,驻地责任单位要尽快配建垃圾收集设施。提倡和鼓励商场、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推行环卫设施的标准化养护,提升环卫设施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实施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和城肥处理二期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

环卫设施按照市区结合、改建并举、区投市补、以区为主的原则建设。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制定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和政策,督促检查全市环卫设施建设进度;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环卫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市容环卫部门投资建设的环卫设施,由环卫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车站、机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内的环卫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场由市、县(市)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

三、健全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一)建立环卫工作责任机制。巩固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容环卫管理体制,细化市、区责任分工,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重心下移,区负总责,街(镇)主抓,明确区和街(镇)主要行政负责人为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将各项指标分解量化,做到“点、线、面”责任明确。

(二)建立环卫事件发现机制。各区要把市容环卫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重要内容,借助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专业队伍,实施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对市容环卫工作进行不间断巡查。同时,发挥市容环卫110联动热线和12319公共服务热线、政务监督热线,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努力实现对市容环卫事件的及时发现、及时督办、及时反馈。

(三)建立环卫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市、区、街三级市容环卫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切实提高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做到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后,能够按照责任区域和责任分工及时处置。同时,要建立快捷高效的正常管理作业制度不能包含和处理事项的处置机制。

(四)建立环卫监督机制。要层层建立市容环卫监督机制。各区政府负责综合监督检查。各级环卫部门要实行行业联合监督检查,组织经常性的明查暗访。环卫作业单位要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加强对各作业环节的现场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强化群众和媒体舆论监督。

(五)建立环卫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市容环卫经费投入,逐步形成以市、区两级财政投入为主,环卫收费和社会融资为辅的环卫经费保障机制。道路保洁经费、环卫设施建设改造经费等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设立市、区两级环卫应急处置专项经费,用于处置环卫应急事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市容环卫工作,将加快市容环卫事业发展,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定期调度分析,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矛盾,把市容环卫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各级市容环卫、发改、建设、公安、工商、城管执法、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行政管理与执法配套的联动机制。广泛发动和组织各级党政机关、驻济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有关责任单位共同搞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环境卫生。督促沿街单位、业户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切实提高履约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及日常知识,切实增强全体市民的环境意识、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提高遵守环卫法规、爱护环境卫生的自觉性,形成“共建美丽泉城,共创美好环境”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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