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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锡政发〔2008〕1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6-04

施行日期:2008-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平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社区事务工作站建设

为整合社区工作资源,优化社区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社区建设水平,决定在全市社区增挂“社区事务工作站”牌子。通过全面推进社区事务工作站建设,使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及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各司其职、互动互补,从而实现下沉到社区的各类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资源有机整合、形成合力。

(一)社区事务工作站的性质

社区事务工作站,是承接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下沉到社区的各项行政事务的工作平台;负责面向社区居民的行政事务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

(二)社区事务工作站的职责

1.社区安全: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

2.社区法制: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等。

3.社区卫生: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4.社区人口和计生: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采集社区人口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经常性管理工作,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5.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协助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老龄、残联等部门,做好社区低保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离退休人员、优抚对象、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6.社区文化: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文明社区。

7.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做好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8.承办区人民政府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社区事务工作站的设立

为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事务工作站按“一居一站”的模式设立。各社区要梳理各级政府及部门在社区已经设立的机构、下沉的事务,对人员、场地及职能等进行全面整合,集中到一个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社区事务工作站一般设社区党群、民政(老龄)残联、文教体育、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劳动和就业保障等综合岗位。社区事务工作站在依托“窗口”、搞好“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区网格化管理、网络化服务,实施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一人多岗、分片包干、提供综合服务,逐步实现“一口受理、一网协同”,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水平。

(四)社区事务工作站的人员配备

目前,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的配备,实行与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配备统盘考虑、有机结合,三者总数按“不低于每200户配1名”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居委会原则上留30%左右的有社区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专门从事社区党建和居民自治工作(在下一届社区居委会换届时,社区居委会成员配备将据此作相应的调整)。考虑与目前社居委成员法定换届选举的结果相衔接,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主要从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各类协管员中聘用,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年龄在45周岁左右;文化程度一般在大专以上;会使用计算机。聘用的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聘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任期(聘用期届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续聘)。缺额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一般具有本科学历;计算机应用达到国家(省)二级水平;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优先。今后,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均按上述招聘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续聘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社区事务工作站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负责主持社区事务工作站的全面工作);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并实行一岗多责。

(五)社区事务工作站的管理

社区事务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社区事务工作站开展工作、提供服务的业绩和质量,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评议监督。社区事务工作站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绩效考核等制度,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为民服务的能力。社区事务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事务工作站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对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工作,由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对照工作职责,凡属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应该自己承担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确需向社区延伸的,有关部门必须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工作任务及经费来源。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在接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准予进入与否的决定。凡是准予进入的,集中在社区事务工作站办理,各条线不再在社区内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或未经申报批准的工作和事务,社区事务工作站有权拒绝。

三、提高社区工作经费和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为不断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调动专职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有效推进社区建设深入开展,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社区工作经费和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一)社区工作经费标准

社区工作经费拨付标准由原来的每100户每年8000元调整为每100户每年12000元。户数以上一年度公安部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其中,户籍人口户数全额计算,持有居住证的暂住户数折半计算。社区工作经费新增部分由各区承担,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1.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1)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

2. 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1)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含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委员、社区事务工作站专职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到社区事务工作站工作的就业型人员,工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不含“六金”),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社区事务工作站人员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较高一方的待遇)。

(2)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区制定。

(3)有条件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增长机制。

上述各项经费在社区工作经费中列支。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规定。

二○○八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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