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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尽快开展全市道路景观整治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3-19

施行日期:2009-03-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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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随着第四届中博会的日益临近,为保证全市道路景观整治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整治效果,所有道路景观整治工程必须在4月中旬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以迎接中博会的顺利召开。现将有关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博会各建设单位对已完工的道路景观整治工程应立即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二)子分部、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对于幕墙工程、外墙饰面板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质量验收。

(三)道路景观整治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四)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肥市建筑事务管理处装饰装修管理科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送合肥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审核后,报合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审查备案。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安徽省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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