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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整治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4-22

施行日期:2009-04-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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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建筑垃圾运输相关企业:

为改变目前建筑渣土(含工程渣土、装修垃圾,下同)运输车辆车厢密闭装置破损严重、车容车况差,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的现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方案》、《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标准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应符合《上海市机动车辆容貌整洁规范》中“特殊用途货车”的有关要求,达到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应符合《建筑渣土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应达到车辆的“专用装置”(指车厢、卸料机构等)完好,车厢的厢盖、卸料门、厢体之间的密闭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车身、车厢无明显锈蚀或油漆剥落、凹陷和变形现象。

二、节点安排

(一)企业自查

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的自查,对不达标的车辆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于5月7日前报市废管处(附件一)。

(二)区县普查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对在本区域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的车辆的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市废管处(附件二)。

(三)市局抽查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自5月25日起组织抽查。

(四)考核惩处

市局将把抽查结果通报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并作为对区县管理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把市局的抽查结果和本区县普查的结果,作为运输“专营企业”招标的重要评审依据之一。

对抽(普)查中发现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中不能密闭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细则》的规定:一年内发生一次的,对该专营企业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一年内发生两次的,取消该车辆的建筑渣土运输资格;一年内发生三次的,取消该企业建筑渣土专营运输资格。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属地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况检查制度”,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在本区域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进行普查。同时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行政许可时,应开展对承运的车辆进行检查,对车容车况不达标的车辆不得核发处置证。

(二)开展强制检测

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的检测纳入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年审”内容,由“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对车身为“专用色(柠檬绿)”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实施车况检验,对不接受车况检验和检验不达标的车辆,停止其“行驶证”年审。

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对获得工程渣土运输许可的车辆实施定期车况检验,对不接受车况检验以及检验不达标的车辆暂缓道路运输证的年审。

(三)强化行政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检查力度,建立建筑渣土车容车况定期执法制度,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大对车容不洁、运输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密闭不严造成洒落的车辆的处罚力度。

(四)引导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车容车况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建筑渣土规范运输作业竞赛,引导运输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车辆的车容车况水平。运输企业要认真开展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并落实定期保养和清洗保洁制度,加强“专用装置”等车况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提高员工的规范作业意识。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容车况整治是本市建筑渣土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市容环卫、城管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领导机构和实施部门;要加强与交警、交运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起整治信息交流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运输车辆的状况,共同扭转车辆车容车况不达标的状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或曝光,吸引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参与,形成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企业自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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