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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海府办[2003]1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8

施行日期:2003-08-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
(市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局 2003年8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1个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及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要求,为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升高的势头,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现实情况和危害向社会公开宣传。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一)加强对B超等现代医学设备及相关技术的管理,禁止用B超等现代医学设备及相关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在B超室及相关科室张贴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告示。

(三)凡违反规定利用B超等现代医学设备及相关技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者,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处罚外,给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结扎、上环、取环、人流、药流、引产)。如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四、经核审确认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省农垦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医附院、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海口市琼山人民医院、解放军187医院、滨海医院、省武警医院、省边防医院、海南妇产科医院、海口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龙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美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琼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琼山区妇幼保健站、府城医院、永兴卫生院、东山卫生院、龙泉卫生院、美兰中心卫生院、海秀卫生院、红旗中心卫生院、大致坡中心卫生院、龙塘中心卫生院为实施中孕以上引产手术的定点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其它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个体诊所不得施行中期以上引产手术,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加强凭证引产制度的管理。

(一)非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按省琼生〔2003〕4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执行;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者,须凭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意见;未婚怀孕终止妊娠者,须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审核并登记备案,取得许可证明,方可实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对已领取生育证的计划内怀孕者,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在查明情况后收回生育证。凡符合生育政策安排生育第二孩怀孕后被确认施行了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者,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手术许可证明,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意见者施行中期以上引产手术,违反本项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行手术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大执法力度。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定期对各有关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另外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认真查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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