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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03)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7

施行日期:2003-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市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城市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有的管理体制、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强化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势在必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率先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城市妇女总和生育率一直稳定在较低水平,广大干部职工、城市居民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普遍被群众所接受,实行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城市新生人口的素质大为提高,出生婴儿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流动人口正在逐步走上有序流动、规范管理的轨道。但是,我市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今后五到十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走在全市前列,率先实现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起到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必须继续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总结完善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的基础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建立起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适应的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2、“十五”时期,全市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以创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县(区)和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县(区)活动为载体,以人的全面发展和育龄群众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依托城市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加强城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十五”期间,全市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1)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新机制,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2)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3)建立社区计划生育科学管理体系。(4)建立资源共享的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5)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适应城市社区发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4、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管理机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是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重要方面。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要求,把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心放在社区,落实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托社区,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5、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化管理体制。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本辖区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监督指导的职能。城市政府对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领导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

6、实行单位负责,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考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全面管理和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责任制之中,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临聘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在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的同时,也要建立董事会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制和办法,董事会也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7、实行居民自治,强化社区服务。社区居委会要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要组织社区居民,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向社区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规范生育行为,严格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建立计划生育定期议事、居务公开、举报等制度,动员居民广泛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现社区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好社区自我管理计划生育的各项事务。要努力扩大社区服务范围,不断满足群众自身生殖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方面的需求。

三、加强城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网络建设

8、城市各级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切实落实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各级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指导,确保把计划生育作为社区管理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有关项目的宣传、咨询及临床技术服务,依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要依托社区,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阵地。

9、市、县区计生部门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流动人口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做到编制、人员、经费、领导、责任五落实。

10、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应兼任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对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要确定1名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配备1-2名计划生育专职委员,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社区各居民小组要设计划生育宣传员,以街巷、楼栋为单位设立中心户长。要选拔年龄轻、有文化、责任心强、热心计生工作的人员负责计生工作,并落实相应的报酬。

独立行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试验区)等,要在管委会内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新建住宅小区要及时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抓好小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按照“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原则,大力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要优化协会会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壮大协会力最。要进一步拓展协会组织的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满足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11、城市各类集贸市场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必须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确定专人负责市场从业人员和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所在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四、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12、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坚持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管理、以流入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强化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要在流入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街道和社区组成流动人口管理协调机构,依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证中心、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统一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联系,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政策、宣传教育、生殖保健、计划免疫、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服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地流出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政策安排生育指标,督促及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并与流入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尤其是县区周边交界地区要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信息通报、重要事项协调等制度。

13、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建立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统一管理与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新格局。公安、工商、劳动、城建(规划)、城管、房管、卫生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审批、办理有关证照时,必须查验其户籍地出具并经现居住地街道办(乡、镇)审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者暂缓办理有关证照,并督促其限期补办婚育证明。招聘或雇佣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范围,不得使用应当办理婚育证明而未办理的流动人员。

14、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考核。流入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查登记,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并向流出人口户籍地反馈有关信息。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流出人口进行一次清查登记,掌握流出去向,查验流出人口中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生育情况和接受“三查”情况。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考核,分别纳入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之中。对流出地主要检查考核流出人口的生育情况及婚育证明办证率、节育措施有效率和“三查”信息反馈率等;对流入地主要检查考核流入人员婚育证明持证率和查验率,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率、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率等。

五、切实做好企事业单位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15、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要接受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有关优惠优待政策。五百人以下的单位要确定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单位要设立专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一干人以上的单位必须设专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16、企业要重点落实对下岗(包括离岗、待岗,下同)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有关计划生育联系制度、移交制度和管理、服务制度。企业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联系责任人,建立定期访视见面制度,定期组织“三查”,送政策、送药具上门服务。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主动与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联系,及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街道办事处要督促下岗职工现居住地单位、居(村)委会对其进行管理服务。职工下岗后仍在原单位家属区居住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17、企业改制或兼并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要对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方案时,要监督企业落实下岗分流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改制或兼并后的企业要有负责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和足够的工作人员。停工停产的企业,要保留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8、企业在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时,要与育龄妇女定期见面,查验其孕情检查证明,督促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发现违法生育的职工,所在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进一步落实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19、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切实保证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民间投资、社会募捐利国际捐赠。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各级单位、企业和街道办事处可提取或筹集一定比例经费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经费。要落实基层计生人员的报酬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无业居民的优惠救助政策。要按照“费随事转”的要求,根据社区协助政府做好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以项目拨款、实物配备、以奖代补等方式,切实保证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不断改善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20、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不低于本级应承担人均计生事业经费5%的比例切实予以保证。计生部门也要调整经费结构,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需要。

七、加大对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检查考核力度

21、城市各级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与辖区的其它重要工作一并规划安排、抓好落实、检查考核。要坚决落实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班人齐抓共管“一票否决”的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要求。

22、各县区政府要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层层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所有单位、居(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逐级负责,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23、各级政府和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和考核的力度,不断改革完善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对城市的检查考核内容要从过去的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转向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从以常住人口管理为主转向实有人口管理;从以管理为主转向管理服务与改革创新相结合。要将平时抽查与年度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检查考核客观、准确、公正,引导基层着力提高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24、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局面。

25、不认真执行本意见,造成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失控、违法超生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03年9月17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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