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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教[2003]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31

施行日期:2003-10-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政局、计生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0月31日

省级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省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是为了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服务基层、加强监管、保证效益”的原则。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含县级)以下单位或部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面向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第五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六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我省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的开展。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流动人口技术服务补助。用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实施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费用。

(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备购置补助。用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重点是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手术、宣传等业务设备更新购置补助。

(三)计生宣传教育补助。用于免费向乡村赠阅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等业务经费补助。

(四)计生信息网络补助。用于基层计划生育部门为实施全省计生信息网络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补助。

(五)农村“三结合”补助。用于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展生产,建设文明家庭的开发性补助。

(六)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第七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按照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选择上年度各地对计划生育工作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状况、总人口、困难人口等客观因素,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因素对资金需求的影响程度,参考工作实绩,采用因素分配法计算分配,一般在每年8月底前下达市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八条 市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后,须结合地方财力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在一个月内下达到县。县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分配下达到用款单位。属于按规定购买采购目录的货物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要加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并采取直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强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该报告将作为考核各地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分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或暂停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对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计生养老保险专项补助经费和计生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按已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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