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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办文(2005)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0

施行日期:200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性检查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文〔1999〕6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鄂办发电〔2004〕105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在精简检查评比活动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别在年终时显得尤为突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有的向基层单位转嫁经费,搞变相摊派;有的搞形式主义,不求实效;有的搞形象工程,不切实际。不仅分散了各级领导干部的精力,而且加重了基层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转变作风,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多为群众办好事,把主要精力放在抓落实、促发展上,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委副书记陈训秋,省委常委、副省长周坚卫,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孙志刚牵头抓这项工作。同时成立省清理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理办"),主要负责省直单位开展清理的组织、汇总、甄别、检查、综合工作。省委一名副秘书长承担省清理办的具体组织领导工作,省清理办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法制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明确清理范围,认真登记上报

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所属部门和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社团组织、行业中介机构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列入清理范围。

(一)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填报《全省性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自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后),对所主办或合办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提出撤销、合并、保留的意见。确需保留的,要提出主要理由,属中央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要求举办的项目,附上相关文件。《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8月1日前报省清理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停止。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清理办对省直各单位上报的《登记表》和书面意见进行逐项分类甄别,经与省直各主办单位协商后,提出保留、合并、撤销的意见,报省委、省政府批准。清理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二)在省直各单位对全省性的活动项目进行清理的同时,各市、州、县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力量,明确责任人,制定方案,对本地自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带头清理,该合并的要合并,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除中央和省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其他的原则上全部撤销。各市州确需保留自办的项目,由市州党委、政府报省清理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各县(市、区)确需保留自办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州负责审核。各地清理工作的情况要在2005年10月10日前报省清理办。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省直各单位要切实负起清理的职责,认真检查2000年以来举办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严格立项,从严掌握,加强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违规行为,将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20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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