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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甲基安非他明和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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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8-26

施行日期:1992-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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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安非他明(去氧麻黄素)作为中枢神经兴奋药极易成瘾。联合国《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将其列入管制范围。五十年代初,卫生部将甲基安非他明列入剧毒药管理。六十年代,山西等省部分地区滥用去氧麻黄素,造成严重后果。1963年,中央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去氧麻黄素等的管理报告,要求中监委和山西省对造成滥用事件的某制药厂绝不可轻易放过,必须从严处理,依法惩办。同年卫生部颁发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将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和麻黄素列入管理范围。八十年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将安非他明类药物列入精神药品一类予以管理。因此从六十年代以来,我国始终不允许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安非他明类药物。

近年来,随着国际毒品非法贩运和滥用情况的日趋严重,现已发现境外毒品犯罪分子与国内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国内非法生产甲基安非他明的犯罪问题。去年五月,公安机关发现北京某化学试剂厂应境外贩毒集团代理人的要求,非法生产“冰”(甲基安非他明)。七月,以破获广州某药厂应港商要求,非法生产“冰”的案件。现已查明上述非法生产的“冰”已被偷运到境外,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法纪,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仅用于医疗和科研,防止流弊,特作以下通知: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法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麻醉药品,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合法渠道转入非法渠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坚决依法相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安非他明类药物管理,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及临床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和安非他明。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检查各自的药品批准文号中有无上述药品的批准文号,如有,要立即撤销。各药品生产企业存有安非他明类药物的,要认真进行清查、登记,并上缴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并上报卫生部,不得擅自处理。

三、加强甲基安非他明化学前体麻黄素的管理。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麻黄素管理办法》,凡开办麻黄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和《麻黄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经营。违反的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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