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说明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1994]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31

施行日期:1994-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使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我们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和我市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制定了《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

二、“药品报销范围”包括中成药、西药两部分,所列药品为临床基本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参保职工使用报销范围之外的药品,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三、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制剂均为可报销药品,本范围不再详列。

四、注有“进口”的药品,系指进口和国产均可报销,未注明者限报销国产药品。

五、为满足临床治疗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情况,每6个月增补1次,每年进行评价和增删1次(药品名称: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