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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1994]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31

施行日期:1994-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镇江市职工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订本暂行办法。

报销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和确因病情需要的各种检查、诊治费用(不含个人负担费用);

二、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属本条一款所列的医疗费用;

三、因急症在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并在急诊病历记载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

四、住外地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的职工患病,在当地乡镇及镇上公办医疗机构诊治并有病历记载的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

五、凭登记盖章后的复式处方在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购买的药品费用。

自费范围

一、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尿布、卫生纸、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产妇卫生费、产生访视费、赔偿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二、病人住院用的生活用品费,护工费、个人生活理科费,体疗健身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

三、各种整容、矫形、减服及生活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兔唇、白发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美容、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洁、色斑牙治疗、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各种家用治疗仪(器)、各种磁疗用品费;弹性绷带、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提睾带、药枕、药垫、垫敷袋等。

四、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费用,属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六、非医疗保险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原发性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七、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职工的劳动鉴定费。

八、超出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及自购的药品费用。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

十、不符合转诊院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十一、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十二、跨年度1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十三、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十四、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

十六、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药品费(急症抢救及批准转院者除外)。

十七、其他不属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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