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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共大庆市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01

施行日期:1996-04-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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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断把农村卫生工作推向新水平

农村卫生工作是卫生事业的战略重点,是整个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大庆二次创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提高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到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重点抓,部门领导具体抓。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在政策上给予倾斜,争取在“九五”期间,使我市的农村卫生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二、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补偿机制

(一)设立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八五”期间,我市市区农村卫生事业费已经达到了占财政支出的8%,市政府每年计划单列110万元农村卫生事业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医疗机构的设备购置、人才培训和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监测评价,以及翻建、扩建、维修乡镇卫生院的房屋等;各县、区、乡镇也相应安排了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九五”期间,各区的农村卫生事业费,要保证不低于区、乡两级财政支出的8%;各县要力争在2000年以前,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达到县、乡两级财政支出的8%市政府每年划拨给农村的卫生专项经费不少于150万元。

(二)保障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人员的劳动报酬。为了解决乡(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乡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单独立项,专项拨款解决;并要保证对乡给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专职预防保健人员的全额工资拨款,不得挤占、挪用乡镇卫生院的正常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向乡(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乱收费、乱摊派。

(三)提倡和鼓励社会各方面筹资、捐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中、省直企业单位支农的积极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安排好城市医院和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的活动,并将其列为医疗机构评审的重要内容。

(四)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从事有偿服务活动。要积极创办经济实体,以工补医,以副助医。有偿服务和经济实体的收入,作为财政投入不足的补充,不抵减财政的正常拨款。各级税务部门要执照政策规定,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创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强化职责,落实措施,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根据我国承诺的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要求,1997年县、区农村达到初级卫生保健标准,2000年乡、镇全面达到初级卫生保健标准。为如期实现这一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积极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合作医疗要坚持政府领导、集体扶持、多方集资、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工作方针,提倡个人帐户和集体筹资的补偿办法。集体投入可以从公益金中提取20%左右,也可以从乡村企业上交的用于社会性支出的经费中列支。对集体经济困难的村,县(区)、乡镇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条件具备的地方,可逐步引入健康保险机制,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健康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和灭鼠防病工作。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做好筹资工作。改水工作要做到改一处,使用一处,受益一处。改厕工作要结合我市农村的特点 ,因地制宜,推广符合卫生要求、利于各肥和造价低廉的卫生厕所,让农民能够负担得起。改厕要与村屯改造、村民房屋建设同步进行,做到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灭鼠工作主要搞好春、秋季两季大面积灭鼠活动,提高灭鼠防病保粮的总体水平。农村改水、改厕和灭鼠工作,由市、县(区)爱卫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调查研究,制订好规划,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支持指导工作。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健康教育的组织和指导,结合“九亿农民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多种有效形式,提高健康教育的普及率和有效率。新闻单位要积极参与卫生防疫和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部门要把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农村科普宣传等活动要与健康教育相结合。

(四)加强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每年要对本地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有计划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1至2资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标准评出名次,通报全市,奖优罚劣。

四、巩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加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提高农村卫生保健服务的整体水平

(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巩固和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

(二)要加快县、乡、村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三项建设。县级医疗保健保健机构要以设备更新为重点,有计划地更新必要的医疗预防保健设备;乡级卫生院应以房屋改造和配备必要的基础医疗设备为重点,加速实现人员、房屋、设备、资金、报酬五落实。

对个体医疗机构要进行整顿。农村乡(镇)、村原则上不设个体诊所,县城所在地以每1万人设1个个体诊所为宜,同时要注意合理布局和满足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

(三 )要进一步理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生院仍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实行县(区)乡共管,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要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站和计划生育指导站“三位一体”的组织模式。乡(镇)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作为县(区)卫生珩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公共卫生依法进行监督。村卫生所必须坚持以集体办为主的原则,实行村办村管或村办乡管、乡村联办。要合理调整村卫生所的布局,能够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他村卫生所兼顾的地方,可以不设,但预防保健工作必须要有专人来抓。

五、加速培养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一)要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要继续做好定县(区)、定乡镇、定专业 、定服务8年的四定招生工作,要鼓励乡镇卫生院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医学院校举办的成人专科以上学历的培训;参加培训的要严格执行合同,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准截留、改派和录用。

(二)要对乡村医生进行正规化、系统化教育。今后,没有取得中专学历的不准上岗;现已在岗但没有中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必须经过省卫生厅组织的乡村医生事专水平测试,经岗位考试合格后,方可享受中专学历待遇。要力争在“九五”期末,我市85%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学历水平今后,农村乡镇卫生院补充人员,要从正规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队伍。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接受农村医疗卫生单位的进修学员,并为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条件。

(三)计划招收的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经费,由市、县(区)、乡镇和个人队伍。

(四)落实各项政策,稳定农村卫生队伍。

1、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经审批:在农村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工作满1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可在执行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浮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5号)规定的新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1档工资(市区内的上浮1级技能工资,下同);其中在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满8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将浮动的1档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再向上浮动1档工资(浮动工资不作为计算津贴和工资标准提高10%的基数)。对1991年以前已在农村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离退休前连续工作满30年及其以上的,其离退休时可将浮动1档职务等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对分配到农村

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工资,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提高1档工资。

2、要合理解决乡村医生报酬。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以业务收入为主,国家补助和集体扶持为辅。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从村卫生所业务收入中解决。

3、乡镇卫生院医院级以上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经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主,并适当增加晋升指标。

4、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和乡镇卫生院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骨干,达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健康状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聘3年至5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批准可聘原单位工作。延聘和回聘期间的待遇,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行规定。

本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规定》(庆政发〖1991〗20号)同时废止。

中共大庆市委、 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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