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暂缓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药管市[1999]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21

施行日期:1999-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1994年换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将满,为做好换发新证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一期换证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履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中有关依法核发许可证的职能。为此,我局将对换证工作做出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在此之前,各省(区、市)不得自行进行换发新证工作。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已经到期的,持证单位所在省(区、市)医药、药政管理部门可适当延长其有效期限,待我局对换证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后,再按规定程式开展正式换证工作。

二、暂停受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申请、审查及发证工作。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按我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国药管安[1999]5号)办理。

三、持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因企业改组、改制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变更登记内容的,可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效期同变更前),暂在原证上做变更记载,并加盖发证单位印章。

四、各地医药、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持证企业的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请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落实,并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