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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收费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社[1999]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23

施行日期:1999-02-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广东省医疗收费收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8]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4]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收费收据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含个人和社会办医)所进行的医疗服务收费(含基本医疗和特需医疗)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财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印发”的原则。收据格式由省财政厅根据《医院财务制度》格式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县以上,下同)负责印制发放,卫生主管部门(县以上,下同)负责收据的管理工作。

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按省统一制定的格式指定印制点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制定、印制、销售医疗收费收据。

承印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的印刷厂必须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规格、字号、数量严密监印,同时要保证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和所印票据的安全,如发生有关违章违纪事故,按照发票印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的领用先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医疗单位先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办理票据领购。

使用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分为门诊、住院和挂号、诊金四种,各种收费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七。收据一律统一编号和套印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专用章”(专用章规格为:圆形,直径2厘米,边宽1厘米,宋体字)。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02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和有关部门批准收费项目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购用申请表》和《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领购手册》(格式见附件八、九)。

第六条 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的领购和使用对象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和具有专职财会人员的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派出机构使用的收据,一律由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领购、保管和分发。

第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以及使用收据的医疗单位必须设立专人管理收据,做到专人、专职、专帐、专库(柜)管理,严格领、用、存和注销等手续。

第八条 使用收据的医疗单位因发生改组、撤销、分设、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在15日内向原领购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收据的缴销、更换手续,严禁私自处理。

第九条 使用收据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启用整本收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应及时送卫生主管部门转交财政部门处理。开具专用收据必须认真负责,做到内容准确、完整,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收费专用章和开票人签章。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收据)、擅自销毁和拆本使用收据。

第十条 使用收据的医疗单位对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收据应加具“作废”印章。作废收据要与存根联粘贴全份保存,不得撕毁。已填用的收据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和销毁手续按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办理。因故遗失收据,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于事发后15天内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转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收据的医疗单位,在每本收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收据开出的金额,收据起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审核后,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核销时间,填报票据核销表送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向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使用收据内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单位,财政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或通知其在整改前暂停使用医疗收费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专用收据的医疗收费,患者有权拒付,任何单位及医疗保险部门也不得给予报销。

除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外,医疗单位的其他行为不得使用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1996年印发的《关于统一全省医疗收费收据格式的通知》(粤卫[1996]151号)停止执行。

各医疗单位现行使用的医疗收费收据最迟可用至1999年3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格式(附件一至八)(略)

二、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购用申请表(附件九)(略)

三、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领购手册(附件十)(略)

附件1-6:(见附表)(略)

附件7-10:(见附表)(略)

1999月2月23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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