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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卫疾控发(1999)第5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25

施行日期:1999-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90年代以来,结核病疫情在全世界开始回升与蔓延,引起了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关注。据估计,在未来10年内全球将有3亿人受到结核菌感染,9000万人发病,3000万人死于结核病,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传播扩散,艾滋病和结核病双重感染者将增加至560万人。我国结核病流行仍然十分严重,结核病疫情下降缓慢,有些地区有所回升,现有结核病病人近600万,其中150万是传染源,每年因结核病死亡25万人,是单一病菌引起死亡最多的传染病。它严重危害着广大人民的身心健康,给家庭、社会均造成巨大损失。结核病的流行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最近,李副总理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我们的卫生工作始终要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的方针,防看来也要花一些钱,但比治的钱要节约很多。防就要早防,以免蔓延,这就要有及时而准确的信息。在这方面来不得半点虚假,否则要误大事,要承担历史和法律的责任。现在结核病在全世界又有蔓延趋势,要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李副总理批示精神,结合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李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充分认识结核病流行与危害的严重性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艰巨性,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划,争取如期实现我国200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府的参谋,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结核病防治工作,争取政策和经费支持,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切实保证“全程督导化疗(DOTS)”策略的实施,并加速扩大实施的覆盖面,及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减少耐药病例发生,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蔓延。

三、加强对结核病控制的依法管理。根据卫疾控发〔1996〕第5号文件规定,我部已决定将结核病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医疗卫生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治疗和归口管理法规;落实关于结核病疫情管理的各项措施,定期对结核病疫情登记报告进行核实、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防治人员素质。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培训结防人员,尤其对业务骨干培养,使结防事业后继有人。同时加强对各级综合性医疗卫生单位医护人员的培训,以更新知识,提高诊治水平和对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能力。

五、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呼吁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结核病的健康教育,将是本世纪末和下世纪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大众传媒的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工作和每年“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都能了解结核病的危害,掌握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他们自我防护和正确配合治疗的自觉性。

六、各地要根据李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在总结和检查“九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落实情况的同时,研究制定“十五”期间结核病防治规划和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为保护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建设服务。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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