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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2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文字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1-20

施行日期:2000-01-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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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自1999年12月初以来,法国、爱尔兰、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的一些地区相继出现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的流行性或局部性爆发。引起流感的病原体主要为甲型(H3N2)流感病毒。另据《北京青年报》1月15、17、19报道,香港、台湾以及加拿大、荷兰、阿尔巴尼亚、南斯拉夫、西班牙、挪威、丹麦、芬兰、瑞典、捷克、意大利、以色列等国家也都出现不同程度流感的流行。流感是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该病主要通过飞沫传播,具有高度传染性。该病的临床特点为起病急,全身中毒症状明显,而呼吸道症状较轻,婴幼儿、老年人和体弱者易出现肺炎等并发症。为了防止流感传入我国和保护前往流感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来自法国、爱尔兰、英国、美国等有流感流行国家的旅客,如有高热、头痛、全身酸痛等症状,在入境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二、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了解有关国家的流感疫情,采取预防措施。有流感疫苗接种条件者,可进行预防接种。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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