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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瑞昌市委、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撤并管理区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瑞发[200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5

施行日期:2006-03-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02年,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我市在撤并乡镇设立了乐山、峨嵋、和平、九源、洪岭五个管理区,成立了管理区党委和管理区委员会(见瑞发【2002】1号文《关于引发<瑞昌市关于在撤并乡镇设立管理区党委、管理区委员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设立管理区四年多来,各管理区党委、管理区委员会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了稳定,促进了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发展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撤并乐山等五个管理区,撤销管理区党委和管理区委员会,管理区成建制并入所属镇、街道,乐山、峨嵋管理区并入横港镇,和平管理区并入南义镇,九源管理区并入范镇,洪岭管理区并入桂林街道,原管理区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市委统一安排,一般干部全部并入所在镇、街道,管理区财产和债权债务整体移交所属镇、街道。

撤并管理区工作由市撤并管理区工作领导小组按《瑞昌市撤并管理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管理区撤并后,所在镇、街道要按照要求,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中共瑞昌市委
瑞昌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五日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政府 中共瑞昌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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