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局、交通局、邮政局、各运输公司,厦门航空公司、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管理,保护我市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农农发[2001]6号文件和省农业厅、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邮政局、省民航局闽农保[2001]39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邮寄、运输的检疫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农农发[2001]6号文件和省农业厅、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邮政局、省民航局闽农保[2001]39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管住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利市场流通的原则,凡是邮寄、运输《福建省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名单》(附件1)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全国统一制式的“植物检疫证书”(附件2)。
二、铁路、交通、民航、邮政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承运、收寄本通知规定的应检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收寄。“植物检疫证书”每车(每批)一份,并随运单递送收货人。
三、在承运、收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如发现邮寄或运输的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收寄、承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应通知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处理。
四、农业植物检疫人员需要在车站、机场、港口、邮政局执行任务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但需要在车站等执行检疫任务的,应先通知这些地点的上级部门。
五、对于在检疫监管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按照本通知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农业局
二○○二年三月八日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火车站 厦门市交通委 厦门市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