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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厦门火车站厦门市交通委厦门市邮政局关于加强厦门市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8

施行日期:2002-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农业局、交通局、邮政局、各运输公司,厦门航空公司、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管理,保护我市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农农发[2001]6号文件和省农业厅、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邮政局、省民航局闽农保[2001]39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邮寄、运输的检疫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农农发[2001]6号文件和省农业厅、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邮政局、省民航局闽农保[2001]39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管住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利市场流通的原则,凡是邮寄、运输《福建省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名单》(附件1)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全国统一制式的“植物检疫证书”(附件2)。

二、铁路、交通、民航、邮政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承运、收寄本通知规定的应检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收寄。“植物检疫证书”每车(每批)一份,并随运单递送收货人。

三、在承运、收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如发现邮寄或运输的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收寄、承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应通知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处理。

四、农业植物检疫人员需要在车站、机场、港口、邮政局执行任务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但需要在车站等执行检疫任务的,应先通知这些地点的上级部门。

五、对于在检疫监管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按照本通知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农业局

二○○二年三月八日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火车站 厦门市交通委 厦门市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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