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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2年度全省城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2002)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11

施行日期:2002-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围绕着重点抓好23个城市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肉、菜、水产品、饮用水、大米、调味品六类主要食品进行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2002年是我省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第二年,根据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部署,今年全省城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将在巩固去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五个种类、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制定的《2002年度全省城市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2002年度全省城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的通知》(闽委〔2002〕3号)精神,制定《2002年度全省城市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由省经贸委承办,省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厅、交通厅、福州铁路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2%以上,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8%以内;上市鲜牛奶抗生素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

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起草《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办法》,报省政府批转执行。

(二)由省经贸委、农业厅负责在23个城市建立35个无公害商品猪生产示范基地、6个无公害奶牛生产示范基地。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建立和完善23个城市城区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测点,配备检测人员,重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产基地场(户)的抽检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做好上述检测点的计量认证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对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基地场(户)的管理,对喂饲盐酸克伦特罗的生猪基地场(户)取消省控基地资格,通报全省列为采购禁地,对违规采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生猪的批发商取消入市交易资格。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的规范管理工作,依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饲料中使用对人体、动物健康有害的、变质的原料或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五)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和完善全省城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建设,在23个城市开展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福州、厦门两市试行开展冷却肉上市,提高生猪肉品上市质量。

(六)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工商局、公安厅配合,打击生猪私宰活动,依法查处私宰行为。

(七)由省工商局、卫生厅、农业厅负责加强对集市、街头早市和直销餐饮业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的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其中:工商部门侧重负责对集贸市场的查处,卫生部门侧重负责对直销餐饮业的查处,农业部门侧重负责对街头早市的查处。

(八)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全省城市集贸市场畜禽产品经营资格的审查,完善市场巡查制度,严格检查上市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证明和进货渠道,防止污染畜禽产品上市交易,依法打击和查处违法行为。

(九)由省农业厅负责省际边境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省际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做好我省与江西、浙江省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购销的管理协调工作,确保我省生猪调入的安全。

(十)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全省规模化奶牛饲养场奶牛使用抗生素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对福州、厦门、漳州、南平、三明市辖区内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超标的检测,依法销毁抗生素残留超标的鲜牛奶。对规模化饲养场的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进行监测,淘汰呈阳性结果的奶牛。

(十一)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和完善牛奶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的管理,定期开展城市上市牛奶产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工作。

(十二)由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工商局、环保局、交通厅、福州铁路分局配合做好肉品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制订相关规定,形成从生产-屠宰-贮运-市场(零售店)放心肉绿色通道。

(十三)由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猪(牛)肉注水肉、染疫病死动物产品检测方法省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

(十四)由省科技厅负责研究注水肉的快速低成本检测设备和方法。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质监局、卫生厅、工商局、环保局、科技厅、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水果(苹果、梨、草莓、枇杷、柑桔、柚子等)农药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8%以内;主产区茶叶农药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10%以内。

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省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城市无公害蔬菜基地保护暂行办法》,报省政府颁布执行。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产地监测,逐步建立全省蔬菜农药残留产地定点监测网。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农业部立项的5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建设,抓好规范标准实施、产地与产品检测监督、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省质监局配合有关工作。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环保局配合分期分批开展对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主产区产地环境污染情况的普查。

(五)由省经贸委、农业厅负责,省质监局配合,搞好省控城市蔬菜基地大气、土壤、水质等环境条件的检测,抓好省控城市无公害蔬菜基地的认证和授牌工作。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省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配合,打击和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堵住污染源头。

(七)由省质监局负责,省经贸委、供销社配合做好23个城市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药残留检测点建立和资质认定工作。

(八)由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测,省工商局负责对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水果、茶叶上市经营行为的监督查处。

(九)由省质监局负责制定水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方法省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

(十)由省质监局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制定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的处理办法。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省经贸委、农业厅、工商局、科技厅、卫生厅、质监局、环保局、法制办、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目标: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1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降到5%以下。

主要措施:

(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环保局配合,制定重要渔业养殖水域环境保护目标,全面开展渔业养殖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使我省主要渔业养殖水域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类水质标准。

(二)由省质监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厅配合加强对水产品渔药残留检测并列入今年度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大黄鱼、罗非鱼、中华鳖、鳗鲡、蟹等水产品养殖产品中抗生素类(氯霉素等)、生长调节剂及激素类(已烯雌酚、喹乙醇)等药残检测,总检测数100批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经贸委配合,建立10个省控城市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抓好无公害水产品标准的实施、产地与产品检测监督、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继续抓好福州、厦门市贝类净化示范项目的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开展创建和认定净化贝类品牌的工作。

(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工商局、卫生厅、省质监局配合督促水产品批发市场业主在23个城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甲醛检测点,配备质量监管员,搞好入场交易水产品的卫生质量内检工作,建立检测情况报送制度,并由省质监局负责对甲醛检测点进行资质认定。

(六)由省卫生厅、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负责加强对上市水产品含甲醛等有害物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其中:省卫生厅重点负责上市销售水产品含甲醛等有害物质的监督抽查和查处;省海洋与渔业局重点负责海上生产、收购及产地水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品含甲醛等有害物的监督抽查;省工商局重点负责上市水产品监管和查处销售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七)由省科技厅负责研究水产品中甲醛、抗生素、激素、重金属等快速低成本检测设备和方法。

(八)由省质监局负责制定水产品甲醛快速检测方法省地方标准,并发布执行。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由省建设厅、卫生厅承办,省水利厅、环保局、质技监局、工商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87%以上;矿泉水和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

主要措施:

(一)由省建设厅负责、法制办配合起草制定《福建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报省政府颁布实施。

(二)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卫生厅、水利厅、建设厅配合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完成设区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三)由省建设厅、卫生厅负责加强城市自来水厂水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质量考核,提高水质检测水平,确保出厂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由省建设厅、卫生厅负责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居委会开展辖区内二次供需水设施的清洗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建设厅、卫生厅联合制定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意见。

(五)由省建设厅负责开展清洗人员有关知识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发展一批规范的二次供水清洗队伍。

(六)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管理,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的卫生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进出厂检测程序,指导其建立食品卫生的长效管理制度。

(七)由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标准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开业条件及生产必备条件进行考核。

(八)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对全省23个城市的矿泉水、纯净水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停产限期整改、新闻媒体曝光直至取消生产资格等手段进行治理,依法查处无照和经营假冒伪劣矿泉水、纯净水的行为。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由省质监局承办,省经贸委、卫生厅、工商局、粮食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安厅协办。治理目标 :酱油、食醋、鱼露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小麦粉增白剂使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0%;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

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质监局负责引导、培育加工食品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二)由省卫生厅、工商局负责抓好城市上市豆腐等豆制品污染治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加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卫生许可证管理,对违法生产、经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要加大力度取缔豆制品无证照经营活动。

(三)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经贸委、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农业厅、供销社、公安厅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对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省质监局负责,卫生厅、工商局配合加强加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实行对加工食品使用添加剂的备案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五)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对大中型食品经营超市、商场的行业指导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卫生厅配合加强对流通环节不合格加工食品经营行为的查处。

(六)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粮食系统内小麦粉、食用油等粮油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严把质量关。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和质量管理,在陈化粮的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禁违规销售陈化粮,防止陈化粮作为口粮流入市场和军供渠道。

(七)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粮食局、交通厅、福州铁路分局配合加强对车站、港口存放粮和粮食批发市场、零售企业粮油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倒买陈化粮的违法行为,杜绝变质、有毒粮油进入市场批发销售。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工商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酒店、宾馆的饮食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主要措施:(一)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推进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的实施,带动企业经营条件和经营档次的全面提高,提高餐饮业的卫生水平。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开展集中清理整顿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卫生许可证工作,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现有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经营卫生条件,督促经营者严把食品原材料的进货关,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有效的卫生责任制。

(三)由省工商局负责清理整顿餐饮业无证照经营行为。

七、其他有关分工:

(一)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工作。

(二)由省工商局、经贸委负责,省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颁布实施。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起草《福建省“食品放心店(市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批转执行。

(四)由省农业厅负责,省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颁布实施。

(五)由省经贸委负责起草《关于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通知》,报省政府批转执行。

(六)省卫生厅负责,省委宣传部、经贸委、科技厅、农业厅、质监局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知识科普书籍的编写工作。

(七)由省计委负责,省农业厅、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继续抓好相关食品质量检测机构(中心)检验检测项目建设工作。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福州市加快农改超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广。

(九)由省卫生厅负责每半年内部通报一次全省食品污染监测情况;由省质监局负责每季度公布一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食品质量检测情况。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互相通报治理检查检测情况。

(十)由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对进口肉品、水果、水产品、粮食等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抓好蔬菜、水果、茶叶产品出口的监测检测,推广并帮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举办培训班,树立企业的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

(十一)由省财政厅负责,省经贸委、工商局配合制定《关于从工商管理费和市场收入中提取检测费用的办法》,下达各地执行。

(十二)由省联席办负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对23个城市的工作进行督查。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市对口职能部门的督查,指导和促进各市治理工作的开展。

八、23个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有本市特色的治理工作方案送省联席办备案,并组织各职能部门逐项落实。9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还应负责督促检查所辖县级市治理“餐桌污染”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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