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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三府办[20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8

施行日期:2003-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助(以下简称仅则E病防治助)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促进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共同参与职业病管理工作,共同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市卫生、劳动保障、经贸、计划、建设、规划、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督促有关用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支持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不仅要摸清用人单位情况,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敏感的事故报告系统,还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知识,举办不同层次人员参与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班,对各类各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给予社会保障。

(三)经贸部门应督促从事生产、经营、储藏和运输有毒有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四)建设、规划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将这一内容纳入报建必备条件。

(五)工会组织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收集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有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要求其采取措施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三亚晨报》和三亚电视台、三亚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专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并追踪报道有关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救援预案。

(二)督促企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替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维护、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

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是全社会一项长期的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政府每年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以促进学法、守法风气的形成。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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