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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13

施行日期:2003-01-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校:

为进一步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献血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下达2003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献血法》、《条例》的宣传和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同时,应积极与辖区内有关部门协调,大力支持及配合各采供血机构开展街头无偿献血工作。

二、根据《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具体情况,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政府及北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直接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其采血工作由市血液中心承担;沙坪坝区、璧山县政府应根据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的用血计划下达本区街、镇、乡各企事业单位的献血计划(高校除外),其采血工作由西南医院承担;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结合本地区医疗临床用血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高校应按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按时完成当年度献血任务,未列入表内的我市其他高校仍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献血办公室应按当地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和时间要求,提前一个月将辖区内各单位适龄献血人员及落实的献血体检人数交各采供血机构安排具体献血时间及人数。

四、各高校在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的同时,还应建立一支应急献血队伍,以备全市出现用血紧张时紧急启用,其献血人数从下一年献血计划中扣除。

五、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区县(自治县、市)及单位,市政府将根据《献血法》、《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对任意更改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的,将不予办理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六、为避免血荒的发生和在一定时间内出现血液的过期浪费,全市各采供血机构应无条件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血液调配。

附件:

1.2003年重庆市部分区县无偿献血计划

2.2003年重庆市部分高校无偿献血计划

3.2003年重庆市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及有关单位无偿献血计划

4.说明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2003年重庆市部分区县无偿献血计划

献血部门 在岗职工数(万人)年献血计划(人)献血时间高新区、北部新区??1300 2月10日至19日九龙坡区16.805000 2月20日至3月25日渝北区 5.20 1350 3月26日至4月4日南岸区 9.19 2800 6月9日至27日巴南区 6.27 1800 6月30日至7月11日北碚区 6.46 1900 7月14日至25日渝中区 23.747100 7月28日至9月12日江北区 113300 9月13日至3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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