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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4-29

施行日期:2003-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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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预防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加强执法力度,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住户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任何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乱倒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积极倡导文明行为,爱卫、环卫、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禁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宣传教育力度。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六、本通告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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