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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明电(2003)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30

施行日期:200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目前一些中药材市场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药材、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违法行为,现将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中药材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针对目前因“非典”疫情而引发的中药材市场在商品质量、市场秩序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对中药材市场的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防治 “非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和药材质量关。各地对辖区内的中药材市场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材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中药材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管理。要加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检查和抽查,严禁不合格的中药材上市交易。

三、严厉查处中药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药材冒充合格药材,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以及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分子。

四、加强配合,综合治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当前,对一些大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两部门要派驻联合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不间断的市场检查。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并适时采取联合检查行动,加大市场整治工作力度。

各地市场整治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遇重大、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检查。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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