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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温政发(2003)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6

施行日期:2003-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最大限度减轻非典给我市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出台若干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划拨1010万元,用于补助各县(市、区)非典防治工作。

二、对市属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利息的贴息率,由50%提高到70%.并扩大贴息范围,由市属外贸流通企业扩大到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利息的贴息率为50%;由市属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到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贸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专项贷款利息的贴息率为25%.

三、对资金周转困难的外贸出口企业,市财政追加调度资金,由1.5亿元增加到3.5亿元,与银行两倍的资金相配套,专项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实行利率优惠。发放贷款范围从市属外贸流通企业扩大到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贸流通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

四、加快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实施进度,外贸出口贴息资金由次年结算改为当年上、下半年两次预拨,年终清算。

五、加大财政对医药储备的支持力度,2003年医药储备贴息在省级医药储备计划额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予以等额的补助。

六、对城镇困难群众和农民非典患者,其救治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市公交、水务、客运(包括出租车)等公用事业的消毒费用和非典防治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七、企业因生产、营销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区多元粮食企业在组织粮源并接受政府监控时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地方养老保险金、水利建设资金、粮食营业房和粮食仓库的房产税。执行时间暂定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

八、企业、个人、社会各界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对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九、对非典防治期间医院支付的特殊垃圾处理费,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执行时间暂定5月1日至9月30日。

十、对非典防治第一线的医疗、卫生工作者和公安干警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特殊的补贴和奖励,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暂定5月1日至9月30日。

十一、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区性旅游景点、旅行社,餐饮、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市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出租房及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65%.执行时间暂定5月1日至9月30日。

十二、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区性旅游景点、旅行社,餐饮、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执行时间暂定5月1日至9月30日。

十三、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区性旅游景点、旅行社,餐饮、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批后,按原定额的50%征收有关税费。执行时间暂定5月1日至9月30日。

十四、对出租车营运行业,按单车月营业额由原来的4000元减至1000元标准计算征收相应的税款。执行时间暂定5月1日至9月30日。

十五、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市区从2003年5月1日起,月营业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4000元。

十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3年5月和6月,法定纳税申报期限由当月10日延长到当月25日。

上述有关税收的减免,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具体操作办法负责解释。另外,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税费减免等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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