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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3)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30

施行日期:200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以下简称《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 当前,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期,《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这对于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硬仗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学习宣传,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召开了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温家宝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条例》,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其具体规定:一是监测和预警制度;二是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三是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措施;四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制度;六是卫生系统内部的通报制度;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布制度。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并利用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开展宣传活动。学习宣传工作要扎实有效,力戒形式主义。真正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增强全社会依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二、统一思想认识,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条例》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依法行政,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向公众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指定有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定期对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等有关情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害人群宣传和采取防护措施。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恪尽职守。要教育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保证防治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要切实加强《条例》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履行好预防控制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危害的法定职责。各级卫生部门要依照《条例》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查卫生违法行为。公安、工商、物价、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动植物检疫、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借机散布谣言、阻塞交通、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使《条例》落到实处。

四、完善制度体系,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保障机制。 省政府法制机构要配合省卫生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力争2003年6月出台,将《条例》规定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体系。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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