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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巩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成果恢复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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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7

施行日期:200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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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新增病例明显减少,全国疫情进一步平缓,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正在逐步恢复。为贯彻落实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精神,巩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成果,防止反复,同时做好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工作,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就医需求,保证就医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专家组的作用,不断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疗水平,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的临床诊断工作,同时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危重患者的救治工作,提高治愈率。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实际疫情和疫情预测,及时调整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做到布局合理,数量适宜,设置规范,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定点医院和设立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就医。

三、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不再设立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和作为定点医院的医疗机构,要继续保留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隔离设施,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后备医院。要认真做好终末消毒工作,安排好原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任务的医务人员的健康检查,认真排查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尽快恢复正常的诊疗秩序。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认真分析和总结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对突发事件反应迅速、部门协调、措施有效、操作性强、经济和有利于社会常态运行的原则,尽快研究和拟定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部

二00三年六月七日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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