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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卫疾[2003]第5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4

施行日期:2003-11-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防病中心:

根据卫生部卫疾控发[2003]22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和各项防治措施,全面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3]222号)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反复的指示精神,保障今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全面运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信息系统》,实行网络直报和疫情监测的零距离报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1、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报告内容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订正和转归情况。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的《个案调查表》和《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三、疫情报告(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病人时,应及时填报《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并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报告辖区卫生防病站。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地卫生防病站报告。

各区、县卫生防病站要指定人员对口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

各区、县卫生防病站发现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应在初步核实诊断的基础上1小时内报告市卫生防病中心和当地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卫生局。

军队、武警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报告。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的卫生防病站报告。

(二)报告要求1.病例诊断(1)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临床诊断病例的判定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核实判定。

市卫生局在接到我市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报告后,应及时派出专家组进行会诊。明确诊断,并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2)常规病例诊断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的首席专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做出诊断。发现"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临床诊断病例要立即报市专家组核实诊断。

2、新发病例的报告(1)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接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都要认真填写《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1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区县卫生防病站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寄送当地区县卫生防病站。

(2)区、县卫生防病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上报市卫生防病中心、同级卫生局,同时将收到的《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区、县卫生防病站对接收到的《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项或错误的地方,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并核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

(3)区、县卫生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卫生局。

(4)市防病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市卫生局,同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卫生部。

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图。

3、订正和转归报告(1)订正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临床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临床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排除。

医疗机构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在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订正时,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于更改诊断后,于1小时内向当地区县卫生防病站报告,同时寄送"订正报告卡".(2)转归报告:医疗机构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选择"转归"项),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区县卫生防病站,同时寄送"转归报告卡". 4、流行期间的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市、区县卫生局根据卫生部要求,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三)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1)发现外省市来本地就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局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局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局,同时通知其到达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市、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协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病例现管理区、县防病站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应按前述报告的工作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四、病例调查区、县卫生防病站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调查时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卫发电[2003]28号)。

五、报告方式1、区、县卫生防病站负责对《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录入进行审核,并实施网络直报。

各地通过网络登录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报告和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数据。

2、区、县卫生防病站进行传染病的旬报和月报时,可直接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中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数据转入"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3、各级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点)应通过市防病中心下发的登录帐号和密码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首次病例报告、订正报告和转归报告。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市、区、县卫生局指派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被指定诊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机构,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报告网络建设市一级以上医院均须配备网络上报的系统,计算机配置要求如下:

CPU:C1.7内存:256M硬盘:40G光驱:50x软驱:1.44M网卡:10/100M显示器:15"操作系统:WIN98SE六、资料分析与利用各区县防病站应及时对辖区的疫情数据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和调整工作重点提供参考依据。

1.疫情分析对当日疫情和累计疫情进行分析,包括临床临床诊断病例数、疑似病例数、病例订正情况、治愈出院数、死亡病例数和病死率等。

2.流行病学分布(1)人群分布特征:年龄、职业、性别分布、流动人口、重点职业发病特点等。

(2)时间分布特征:发病时间、就诊时间、报告时间、住院时间分布等。

(3)地区分布特征:不同地区分布、城乡分布、聚集性分析等。

3.专题分析(1)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性分析:时间间隔频数分析(如,发病日期到诊断日期、发病日期至报告日期、发病日期至住院日期、诊断日期到报告日期等);(2)病例接触史、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3)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4)病人收治情况及密切接触着的跟踪、隔离及医学观察情况分析。

4、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报告,报送区、县卫生局和市防病中心,并及时向下级有关单位反馈。

5、市卫生防病中心要将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疫情分析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七、疫情发布与通报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疫情发布经卫生部授权,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区、县卫生局可以根据市卫生局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地区社会公布;3、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4、市卫生局根据本市"非典"疫情情况,向周边省市通报;5、各区、县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6、"非典"疫情发生地的区、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向毗邻区、县的卫生局通报;7、接到上级疫情通报的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与控制工作。

八、组织实施与评价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的技术支持,进行区县级师资培训,并对系统运行进行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全国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管理辖区监测报告系统,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各网络直报单位通过拨号或其它专线方式接入Internet;并根据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配的用户ID和密码进行登录报告,第一次使用时须更改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专线或其它方式接入Internet,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修正、统计与分析。

3、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对监测报告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定期开展医院漏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监测报告系统的敏感性。

天津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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