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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3]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10

施行日期:2003-1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强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应对各类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运行机制,推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建立

第一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必须建立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及对各级医院的投入。

第二条 市、县(区)分别在财政部门开设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二、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

1.各级政府要以改制前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为基数,并逐年增加,增幅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幅,全部纳入发展资金;

2.医疗机构的改制置换资金,除了用于补缴改制前医疗机构所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外,全部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3.社会对卫生事业捐助资金中,无捐助方向的均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有偿收入,不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三、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中医疗机构改制回笼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区)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其他部分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

第六条 对改制医疗机构实施“以奖代投”,凡在卫生行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成绩优秀的,根据排名给予奖励。

四、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挪用。

第八条 市、县(区)建立由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小组,统筹负责奖励项目审查和资金安排。

第九条 奖励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由卫生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方案和用款计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审查验收;奖励资金需经卫生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核拨到项目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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