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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1

施行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晋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一日

晋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确保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公安、纪检、宣传、农业、畜牧、计委、财政、经贸、工商、质监、卫生、纠风、交通、外贸、科技、疾控、军分区、武警、铁路等有关单位一把手组成。

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禽流感防治工作。

2、落实防治禽流感应急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3、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禽流感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防控制组、应急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市场检查组、宣传组、疫情信息报告组、专家组、纪检监察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会议、文件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负责领导同志活动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3、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有关方面报文的分办工作。

4、负责各小组之间和有关部门及市(县、区)的联络、沟通和服务工作。

5、负责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整理,并及时报告指挥部领导。

6、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预防控制组职责:

1、指导各县(市、区)制订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市疫情控制措施和建议。

2、督查全市各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边界临时动物防疫消毒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岗位责任制,强化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防控措施。

3、掌握禽和禽产品的流通动态,摸清全市各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临时动物防疫消毒站的分布线路、地址、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重点养禽场(户)的养禽数量、场(户)主姓名及联系电话,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监督境内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边界临时动物防疫消毒站的岗位纪律、值班登记、消毒记录、工作日志等执行情况。对从外地调入的活禽须检查准调证、检疫证、免疫证、消毒证;

禽产品须检查准调证、检疫证、消毒证。严禁从疫区省份调入禽和禽产品,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就地封杀,消灭疫源。

5、依法监督处置疫情。对省境边界、交通干线30公里以内的重点区域、重点养殖场(户)的禽类,实施强制性免疫、封闭式管理、定期消毒。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贯彻“早、快、严、小”的防治措施,做到严格封锁、严格扑杀、严格消毒、严格处理,把疫情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6、严格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认真、擅自离岗、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7、督促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的物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药品、试剂的供给、保存和使用情况。

8、承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工作。

应急处理组职责:

1、对疫情做出科学、全面、准确判断、分析,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封锁疫区。

3、组织对病禽和疫点半径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的扑杀和对于带有高致病力病毒的禽类及同群禽的扑杀。

4、搞好禽类尸体、产品以及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及时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紧急免疫接种。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强制免疫。

6、加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启动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日常工作以及封锁疫区、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偿。

8、对疫区内人群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禽流感向人传播。

后勤保障组职责:

1、制定防控禽流感有关物质保障方案及相关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负责督促和协调市畜牧、卫生、交通、疾病控制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府,做好保障本地区防控禽流感疫苗、消毒液、消毒器械、防护设备、扑杀器械、焚烧燃料等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交通工具及工程机械的调配工作。

3、组织解决防控禽流感疫苗、消毒液、消毒器械、防护设备、扑杀器械、焚烧燃料等应急物质的调运工作。

4、负责防控禽流感疫苗、消毒液、消毒器械、防护设备、扑杀器械;焚烧燃料等物质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有关紧缺物资的应对预案及应急措施。

5、制定财政防控禽流感专项基金使用方案,确保及时拨付,严格监督。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安排落实禽流感防控基金,做好由于疫情扑杀造成的养禽户生产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市场检查组职责:

1、制定禽类及其产品检查方案;

2、加强对市场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户的资格审查。查看其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3、所经营的禽类产品是否来自禽流感疫区、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厂名、厂址,包装是否规范等。

4、所经营的禽类及其产品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识。

5、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无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对所经营的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禽类及其产品依法处理,对经营者按规定给予处理。

6、对抗拒检查,不履行检查组下达的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7、要求市场定期进行消毒。

8、汇总检查情况,及时向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宣传组职责:

1、制订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审查有关防治禽流感工作的新闻稿件,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互联网信息、手机短信息管控的意见。

4、组织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

5、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疫情信息报告组职责:

1、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整理,并及时报告指挥部领导。

2、每天编辑一期禽流感防控工作动态信息专刊,分送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单位。

3、负责全市禽流感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告指挥部领导。

4、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按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5、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专家组职责:

1、对各县(市、区)报告的禽流感病例,立即到场进行分析诊断,根据诊断标准确定能否定为怀疑禽流感,若为怀疑禽流感,则立即按程序要求报告有关部门,并请省专家到场确诊。需进行化验,则按要求采集病料送检。

2、对已经确诊的病例,制定科学合理的扑杀方案和消毒方法。

3、对全市禽流感的预防、流行病学进行调查,对基层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配合其它各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关禽流感防控行动,并进行技术咨询、指导。

5、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组职责:

1、制定防控禽流感严明的纪律要求,并督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抓好落实。

2、负责收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在禽流感中贯彻执行法规、政策、政令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督察整改的建议。

3、加强行政执法效能监察,保障政令畅通,运转协调、办事高效。

4、严明纪律,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麻木不仁、消极懈怠、推诿扯皮、领导不力、甚至在关键时刻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领导干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不能及时处置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者,要依法依纪调查处理,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禽流感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成立防治高致病禽流感领导组,行政一把手任指挥长(组长);村民(居民)委员会成立“防治高致病禽流感领导小组”,村委(居委)主任任组长。负责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

(三)定期召开防治禽流感工作会议,分析疫情形势,研究应对策略,部署防治工作,解决存在问题,总结表彰在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防治禽流感工作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工作任务量化到县、乡、村、养殖场,责任落实到人。凡因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指挥部要不定期对有关防治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l、县级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兽医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临床检查,如发现有类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特点和临床症状的,要及时报市指挥部。

2、市指挥部接到县级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现场诊断专家组人员赶赴现场对病情进一步进行临床检查,如确有类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特点和临床症状的,要及时报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根据有关确认程序进行确认。

(二)疫情的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三级疫情

本市发生1个疫点,且疫区需扑杀禽数在1万只以下。

2、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市内有5个疫点;

(3)疫区需扑杀禽数达到1-5万只;

(4)按省规定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有3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市内有5个以上疫点;

(3)疫区需扑杀禽数达5万只以上;

(4)按省规定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三)启动预案的条件

凡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以及我市周边地区发生疫情时,即启动本预案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应急反应

(一)疫情应急反应的一般程序

1、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时,必须迅速派出市级指定的禽流感防治技术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临床诊断,如认为是类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情的,要及时报省指挥部,由省指挥

部根据有关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同时,要对发病场(点)立即采取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禽类及其产品的流动。

2、经上级确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发布封锁令。

3、当地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和消毒,对疫区病禽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动物要全部扑杀;对于带有高致病力病毒的禽类及同群禽也要全部扑杀。对疫点周围3-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动物和全市规模养禽场以及养禽密集区的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实施强制免疫,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禽不漏针,保证强制免疫不漏一户一畜。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它限制性措施。

当地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点)的封锁、扑杀等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紧急防疫物资、拨付紧急防疫储备资金和扑杀动物补偿资金;工商部门要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有关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交通协助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封锁消毒措施;卫生部门要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宣传部门要: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二)各级别疫情的应急措施

1、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可根据疫情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简易程序,指导和协助发生疫情的县(市、区)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提供应急控制技术援助和物资保障。

(1)县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果断的,强制性控制和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通报毗邻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当地动物监督机构及有关人员组

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工作,以及疫区(点)的消毒等;督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市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市指挥部接到县级指挥部报告后,立即派专家,对报告的疫情进行初步诊断,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发生地有关单位进行疫情应急处理。疫情初步确诊后,要求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基金和储备物资。

(3)未发生疫情县(市、区)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加强对本辖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应急预案简易程序所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疫情处理。必要时,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处理预案一般程序。

3、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市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市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预案的建议,并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全市的防治工作。

四、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理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三级疫情的扑灭和处理;市人民政府负责二级疫情的扑灭和处理;发生一级疫情时,申请省指挥部指导扑灭和处理疫情。

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辖区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办法,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办公室)

(1)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区(点)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以及对饲养场及其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5)统一供应、发放国家指定单位生产的禽流感疫苗。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10)建立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11)加强产地检疫(到场检疫)和屠宰检疫(驻场检疫)工作,加大对动物产地、屠宰、市场、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治禽流感计划的顺利实施。

(12)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他部门

计划部门:根据本预案,确保做好全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执法监督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检疫、执法监督等经费,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交通(含铁路、公路)部门:凡经铁路、公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法定证件后,方可承运;运输中发观疑似染疫动物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搞好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协助做好晋焦、水城、三窑、六泉、夺火等5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督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运输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科技部门:搞好禽流感防治的科普宣传;

商务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和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屠宰厂的检疫工作。凡调出的禽类及其产品,须提前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凡从境外调入的禽类及其产品,要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管下隔离观察和检验,确保无疫后方可合群;对动物产品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确保未携带病原后方可经营;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禽流感防疫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对国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况的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国内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储备

建立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

1、市级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

2、县级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禽类的补贴,消毒药品、疫苗的购置经费除由国家和省补助外,其余均由市级财政负担,防治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

(三)技术保障

1、市指挥部负责培训防控预备队专业人员,提高防控预备队的应急反应能力。

2、县指挥部负责培训兽医技术人员,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人员保障

1、市、县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以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有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参加,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并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省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本级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市指挥部。

(六)现场模拟演练

市、县指挥部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

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按照本预案,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的防治高致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的义务,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预案》由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通报制度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4、封锁

5、消毒

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7、资金储备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报告、通报制度

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刁难。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原因、发病禽的种类、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检验结果、初步诊断结论、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治禽流感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后12小时要将疫情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领导、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它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它有关知识。

附件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一、疫点

疫点是指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

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备用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消毒方式;

(二)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等消毒方式;

(三)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等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五)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

(六)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视流行情况和禽的饲养量,储备足额的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及其它亚型疫苗。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亚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消毒容器规格: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橡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检疫监督执法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地市建立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胶鞋、手套)。

(二)县级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7:资金储备

市级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灭计划所需资金、随用随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市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

各县(市、区)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储备,所需资金要列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实际发生情况支出。

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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