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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2

施行日期:2004-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长沙市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发生、传播及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治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禽流感和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二)属地负责

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的禽流感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三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人间禽流感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行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四)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工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五)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救治及疫情报告等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科学防治

依靠科学技术防治人间禽流感,规范防治措施及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应急准备

(一)组织管理

1、组织指挥系统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治非典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同时负责辖区内人间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责及防治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指挥机构。

2、部门职责

畜牧部门:发挥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制定禽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捕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与交通、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对划定区域内禽类运输进行检查或封锁;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登记并转交卫生部门;积极开展禽流感防治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与卫生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培训、防治禽流感知识宣传。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制定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做好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及报告;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人间禽流感现场的处置,对密切接触禽流感动物的养殖、贩运、屠宰等工作人员进行追踪调查;指导督促做好养殖场所、贩运工具、屠宰场地的卫生消毒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和食品卫生(特别是禽肉类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对禽类的强制捕杀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的快速通行;协助做好对病人的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对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防治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建立防治工作应急储备资金并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物资、禽类捕杀补偿、人间禽流感病人治疗及畜牧、卫生部门防治工作所需的经费。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负责出入境禽类和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情况者,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卫生部门。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工商部门:针对疫情,按照当地政府的指令,负责关闭疫区、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禽类交易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指令,负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禽类运输进行检查或封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调运。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商贸、林业、园林部门:负责与动物防疫部门共同做好禽类的防疫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健康栏目,普及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防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禽类流感、人间禽流感分别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发布的原则,准确报道疫情及防治工作情况。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相关院校、相关专业的学生进行禽流感和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防治工作预案,协助落实农村地区防治措施。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经贸、质监、药监、物价、工商部门:负责组织防治物资供应,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加强防治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假行为;加强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材等的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募集防治物资及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工作。

爱卫部门:负责组织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军队和武警:做好部队内部的防疫工作,积极支持驻地防疫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相关职能积极做好防治工作。

(二)诊疗机构设置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负责流感病人的接诊、初筛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2、定点医院

全市指定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传染病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每个县(市、区)确定一所医院设立人间禽流感病人隔离治疗病区(在未发生非典疫情时,可与非典隔离治疗病区合并设置)。

(三)专业技术队伍

1、预警评估专家组:市本级成立由动物防疫、医疗救治及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专家组成的人间禽流感疫情预警评估专家组,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疫情管理级别。

2、流行病学专家组:市级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区、县(市)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

3、临床诊治专家组:市级成立3个临床诊治专家组,区、县(市)成立1至2个专家组,由呼吸、传染、急诊、重症监护、放射、感染、流行病学和中医等专科的专家组成。

4、现场处置机动队: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成立由消毒、检验、检测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

(四)疫情监测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疫情监测网络。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禽流感和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

市及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畜牧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负责日常监测,密切注视禽流感和人间禽流感疫情动态,科学预警预测预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应认真做好辖区内疫情监测工作,主动搜索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应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分析疫情动态,及时向市卫生、畜牧部门报告,指导基层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会医疗机构应对就诊的发热呼吸道病人进行初筛,对有发热及有全身中毒症状的病人要按非典防治操作程序立即送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免疫接种的规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易感人群的免疫接种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易感禽类的免疫接种工作。

(六)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工商、畜牧、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餐饮单位、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七)爱国卫生及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动员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做好养殖场、贩运工具、屠宰场的卫生消毒管理,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不生食禽肉及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

(八)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经费。

2、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补充必要的救治设备、调查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及试剂、通讯网络设备,储备一定的治疗药品(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非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杀药械等,确保防治工作的物资需要。

3、技术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工作预案。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卫生和畜牧部门应重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检验检测、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临床诊断及医疗救治等内容的培训,并进行疫情紧急处置的模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4、部门协同

卫生部门和畜牧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疾病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及时、快速、准确通报交流情况,协商防治事宜。

5、建立人间禽流感检测实验室

根据卫生部关于“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地区还可建立地、市级人间禽流感检测实验室”的要求,启用市疾控中心P2实验室,配备专人负责,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三、应急启动

(一)分级

根据发生特征、涉及范围及疫情变化,禽流感和人间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般事件:是指其他省、我省其它地区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或我市发生禽流感疫情,我市存在人间禽流感的可能,但未检出病人。

重大事件:是指我市发生人间禽流感临床诊断病例。

特大事件:是指我市发生续发病例或暴发流行。

(二)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预警评估专家组(卫生9人,畜牧3人)对人间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三)分级管理

1、一般事件

启动预案,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市启动预警评估专家组(卫生9人、畜牧3人)。市及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各工作组(指挥组、疫情信息组、技术指导组、消毒组、监督执法组、健康教育宣传组)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根据疫情发生地点,有针对性地对禽类进行预防注射和捕杀;对相关场地进行消毒。

(3)全市卫生系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临床诊断专家组、防病机动队、卫生监督执法队,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启动指定的发热门诊。对发热呼吸道病人进行初筛(市区20个,乡镇71个)。开展早期预警症状监测。

2、重大事件

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市及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各工作组及预警评估专家组、流行病学专家组、临床治疗专家组、现场处置机动队等全面开展工作。

(2)根据疫情发生地点启动对该地域禽类的预防注射、封锁、检疫;对疫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禽类进行捕杀;对相关场地进行消毒。

(3)各部门按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人间禽流感疫情处置工作,启动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传染病医院),集中隔离治疗人间禽流感病人。

3、特大事件

(1)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发布通告,全民动员,调集全市各方面力量,控制疫情。

(2)对全市范围内的禽类进行捕杀;对相关场地进行彻底清理消毒。

(3)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视疫情及病人数量启用后备医院收治人间禽流感病人。

四、应急处置

(一)疫情报告

1、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实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卫生人员、动物防疫人员发现可疑疫情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分别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人间禽流感疑似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确认

1、人间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国家流感中心)。

2、人间禽流感病例须由卫生部组织的人间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三)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

1、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疫情发生地所属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消杀专业人员的卫生防护。

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3、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

4、在疫情可能涉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集和传染源追溯,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的调查。

5、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在市场运输销售活禽。

(四)疫情的解除

经紧急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的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工作。

(五)疫情的公布及通报

根据卫生部文件规定,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人间禽流感疫情信息由卫生部负责,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通报和发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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