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4)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2

施行日期:2004-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坚决、彻底、迅速、果断扑灭重大突发疫情,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市政府根据《陕西省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了《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西安市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陕西省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口腔、蹄叉等部位出现水泡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口蹄疫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业厅。经省农业厅确认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口蹄疫疫情的,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集病料并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同时,报请省上派出2名以上口蹄疫专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口蹄疫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定。

(四)口蹄疫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公布。

三、疫情分级

口蹄疫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市级行政区域内在30日内出现10个以上疫点;

2.在30日内发病牲畜在100头(只)以上;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市级行政区域内30日内出现5-10个疫点;

2.在30日内发病牲畜50-100头;

3.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或二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发生三级疫情时,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两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计划、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牲畜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放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病畜和同群畜,并对所有病畜、被扑杀牲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疫点内其他牲畜进行强制免疫接种;

2.对牲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4.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点进行封锁。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牲畜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2.对所有牲畜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3.关闭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畜进出和易感染畜产品运出;

4.对牲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牲畜采取国家批准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牲畜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点内所有牲畜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技术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宣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市上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等。市级疫苗储备不少于10万头(只),消毒药品不少于1吨。

2.各区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紧急免疫接种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口蹄疫疫情的监测,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口蹄疫的初步诊断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报请并由陕西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负责进行。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的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建口蹄疫疫情防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兽医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口蹄疫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西安市动物紧急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刘崇林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副主任兽医师

王书森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高级兽医师

高建新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高级兽医师

王新来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高级兽医师

张靖飞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兽医师

连世存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兽医师

张涛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兽医师

王爱东西安市畜牧兽医中心兽医师

联系电话:029-85233764 85261653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