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药店销售抗菌药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7

施行日期:2004-06-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字[2003]289号)精神,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抗菌药物监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和抗真菌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要求本行政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监督实施GSP认证工作中,要有力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凡在2004年7月1日后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抗菌药物从7月1日起凭处方销售这一契机,认真研究本行政区内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防止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简单化、形式化。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认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意义,从而自觉地遵守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要求。同时,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因各种原因无法保留原始处方的,有条件的零售企业可将原始处方复印留件备查,无复印条件的可对处方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过敏史、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药品品名、规格、数量等,及时做好销售记录。保留的处方或处方登记簿上所列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必须与该药品的验收记录相对应,凡不符的,一律按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论处。

加强抗菌药物零售的管理,减少滥用抗菌药物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