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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印发《关于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商促字(200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7

施行日期:2004-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卫生局,有关商业连锁企业:

现将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为保证完成市政府2004年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项目,进一步解决好居民能吃上放心、方便早餐的问题,保证早餐经营安全、卫生,依据《食品卫生法》,特对本市社区便利店增加早餐服务项目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立足社区,市场化运作,积极发展先进流通组织形式与推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工作目标:不断增加早餐品种,推进早餐品种向着方便、快捷、健康、营养型发展;为城镇社区居民提供卫生达标、质量合格、物有所值的“放心早餐”;为扩大社区早餐市场规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方便社区居民的生活。

二、经营要求

(一)每天早餐营业供应时间应在7:00以前开始。

(二)早餐食品实行统一配送、进货。使用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标准,外包装要标明出厂日期、保质日期、食品标准和食用方法等。

(三)经营早餐食品要实行包装销售。经营品种应保持在4类(冷饮、热饮、冷食、热食)10种以上。其中定型包装流食不低于3种,品种口味不低于3种。经营品种要适应季节和当地需求的特点。

(四)经营场所要设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要有防尘、防蝇设施。在经营场所内不准有明火,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扰民。

三、卫生标准

(一)占地面积:在便利店中增加的经营早餐项目的占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安装有上、下水设施。

(二)早餐服务只对集中配送的早餐食品进行加热,禁止现场加工制作。早餐食品加热、销售的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早餐食品的经营者应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后上岗。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联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卫生监督部门要对早餐供应网点做好准入管理,加强日常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消除食物中毒隐患,发现问题要依法查处,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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