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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毕署发[2004]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6

施行日期:2004-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抓好全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4号)精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抓好全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刻认识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和使命感,把食品放心工程纳入重要日程,切实抓好。

二、建立机构,落实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作机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本着求真务实和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监管、属地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一是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二要进一步落实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省政府对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分工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统一协调,抓紧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三是要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要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三、完善制度,加强协调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科学评估、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运用评估成果,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加强监督和执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加大对检测检验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加快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建设;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查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各县食品安全办公室及食品安全成员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度,积极增强应对重大食物中毒、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能力;要规范信息收集和建立健全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部门责任意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履行《信息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络员,保持信息沟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状况不好的县(市)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力度,依法监管

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要向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强化对种植、养殖环节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

1、严格审查和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要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禽畜,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加强以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严格按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生产加工企业,不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达不到食品生产标准的企业不得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获得证、照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凡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都要退出市场。同时,要加大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和肉品流通秩序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屠宰环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2、着力抓好对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要严格依法审查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检查进入市场的食品质量,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等重点商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验。积极探索和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的有效管理方法,指导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的购销档案等制度,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步伐,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票取证、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的建设。

3、抓好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着重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和个体饮食店的检查和监督。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同时,要逐步将工作的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督力度,坚决打击一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结合实际,狠抓重点。地、县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养殖业的管理,以严查“瘦肉精”污染为主线,进行畜产品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对病死禽畜采取深埋等措施处理,杜绝病死禽畜及其制品上市。加强野味餐馆监管,保护野生动物。对禽畜及禽畜制品实施检疫,杜绝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盐务部门要认真搞好食用盐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非食用盐代替食用盐的违法犯罪行为,搞好加碘食盐的销售和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农业、经贸、卫生、教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提出的任务、目标要进行分解,抓好落实。

结合我区群众生活的习惯和特点,对重点整治与监管的粮食、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食用油、大米、面粉、酱油、醋、腌制食品等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同时对农村食用盐、小作坊酒要严加检查,对用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代替食用盐和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进行积极的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食品安全的消费意识。各部门充分整合监管资源并发挥综合合力,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开展联合执法,重拳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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