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警报试鸣的规定,全市定于4月26日中午12时整进行防空警报试鸣。试鸣信号为解除警报信号(三分钟一长音)。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1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21
施行日期:2006-04-21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警报试鸣的规定,全市定于4月26日中午12时整进行防空警报试鸣。试鸣信号为解除警报信号(三分钟一长音)。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1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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