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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办字[2004]1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2

施行日期:2004-08-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的经费;

(五)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负责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对重点品种作出评价、公示,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四、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有关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农药、肥料(主要为复混肥)、种子、农机及农机零配件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和行业标准,对无公害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初审工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前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对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和单位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计量监督等工作;采取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加贴(印)QS标志等措施;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强化对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督促引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购销台账,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标识、包装标注、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加工领域有条件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和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监测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生猪及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海关部门: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质量监督、工商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畜产品市场准入关。

水产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氯霉素污染,加强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负责水产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确保果品食用安全。

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查处。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对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制样、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

盐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盐业管理,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发放与管理,食盐计划的调拨;盐业质量监督管理;对食盐生产、加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

供销部门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省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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