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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6)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09

施行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迫感

我省自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特别是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明显减少。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改换方式、变换渠道向农民乱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向农民集资、摊派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现象有所增多;不严格执行政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意识有所淡化,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农村中小学教育“一费制”、乡(镇)村组织报刊订阅“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禁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以经营服务的名义变相收费,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将乱收费及不合理收费合法化,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要求农民捐资或向农民摊派,严禁将部门经费的缺口转嫁给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的管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不准举债或不按规定程序向农民筹资筹劳兴办村级公益事业,不准违反规定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配套资金摊派给农民。

三、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减负政策的落实

要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凡是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低,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多收的钱物要如数退还给农民,挪用、克扣或拖欠的补贴、补偿款要如数兑现给农民或村集体。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和事件,继续实行通报制度。

要进一步改进督查方式,完善督查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重点地方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督查。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

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真正做到严把关口、令行禁止。要强化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保证工作必需的经费和条件。要抓紧制订并认真落实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的考核办法,真正将其作为考核和任用县、乡党政领导干部和县级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要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监控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

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和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工作合力。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劳务项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规范监督卡的内容,把监督卡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入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农民负担来信来访接待、签批、调查、处理、回复等全过程档案库,完善农民负担来信来访调处制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起的恶性案件和严重事件。要加强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劳务项目的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审计制度,防止资金挪用、平调以及乱开支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要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广泛收集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农民负担的动态。要积极探索治本措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从体制、源头上逐步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要抓紧《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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