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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劳社[2005]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5

施行日期:2005-04-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的要求,我厅结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需求和临床用药的实际,经过专家评审,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适当调整。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将2005年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印发各地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调整《省药品目录》是健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工伤治疗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新版《省药品目录》,不得另行制定和调整。

二、新版《省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有以下变化:一是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性的基础上,调整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了“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各统筹地区对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甲类药品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省药品目录》中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紧急抢救期间的用药,可适当放宽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类、乙类。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使用《省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

四、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在征求当地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医院制剂目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明确支付办法。

五、新版《省药品目录》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省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保障参保职工基本用药需求。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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