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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人猪链球菌病诊断治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卫医[2005]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6

施行日期:2005-07-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2005年6月下旬以来,四川省资阳市相继发生了以急性起病、高热、伴有头痛等全身中毒症状,重者出现中毒性休克、脑膜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的病例(以下简称人?猪链球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的直接因素为宰杀、加工病死猪。病例呈散状分布,目前尚未发现人传人现象。人感染该病的潜伏期为数小时至数天,平均潜伏期为2至3天。多数病例发病急、临床表现重,约50%病例发生中毒性休克综合征。

为了加强对人?猪链球菌病的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控制疫情的蔓延,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上,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成立防治领导小组,加强对人?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猪链球菌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并对本辖区各医疗机构人?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确保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立即成立人?猪链球菌病诊治专家组,加大对该病的诊断、治疗、防护工作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强化医护人员职业防护。

四、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急性起病、高热、伴有头痛及全身中毒症状的就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病史,特别是是否有接触宰杀、加工、食用病死猪的既往史,避免误诊、漏诊发生。

五、一旦发生疑似病例,各医疗单位一定要全力加强救治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在使用抗生素前抽取血液等有关标本送检以便确诊。

六、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立即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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