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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疾控(2005)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6

施行日期:2005-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共卫生中心:

近期,四川省部分地区相继发生了以急性起病、高热、伴有头痛等全身中毒症状,重者出现中毒性休克、脑膜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病例。自6月24日以来,截至7月24日中午,累计发病80例,其中临床诊断67例,疑似13例;已经死亡19例。病例呈散在分布,未发现人传人现象。人感染该病的潜伏期为数小时至数天,病人在发病前均接触过病死猪羊。卫生部和农业部通报,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关专家初步认定,疫情系由猪链球菌感染引起的人-猪链球菌感染。

猪链球菌病属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链球菌分布广泛,常存在于健康的哺乳动物和人体内。在动物机体抵抗力降低和外部环境变化诱导下,会引起动物和人发病。猪链球菌病可以通过伤口、消化道等途径传染给人。

为加强对上述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信息监测,及时了解该事件进展情况,同时,做好相关实验室检验的技术准备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农业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农业部门对猪、羊等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猪、羊等牲畜屠宰企业内相关工作人员的症状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订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监测点的症状监测,发现有症状人员,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逐级报告。

四、本市各有关医疗机构一旦发现有症状病人,要询问其职业史和接触史。对有类似症状且属牲畜屠宰作业或有病死牲畜接触史的不明原因疾病患者,要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会诊,不能排除此类疾病可能的,转至市公共卫生中心就诊。市公共卫生中心要制订救治预案并做好收治准备,一旦收治病人,要全力救治,同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疫情报告和血液、咽拭子采样送检。各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隔离治疗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医源性传播。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医疗机构有此类疾病报告后,要立即实施疫情控制,采取消毒等疫点处理措施,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上述病例报告的,要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

六、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将本通知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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