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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卫科教字(2006)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0

施行日期:2006-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及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2006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2006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要点

2006年,全区卫生科教工作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七届十一次全委会议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大医疗卫生学科实验室建设工作力度,强化以学科带头人和农村牧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重点的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医疗卫生新技术引进应用和适宜技术的推广、普及,全面落实科教兴医战略,提升我区卫生科教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以学科建设为龙头,进一步落实科技兴医战略

(一)组织专家对“十五”期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学科实验室建设规范(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学科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学科建设项目评审标准;

(二)对“十五”期间设立的自治区医疗卫生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复审,对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十一五”期间25个自治区医学领先学科、40个重点学科、10个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继续落实2005年自治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项目,组织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全面落实项目任务。包括学科建设设备招标采购、科研、人才培养、高新技术引进应用任务的落实等;

(四)做好2006年自治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与学科带头人培养项目的落实工作。包括确定项目单位、组织撰写《医疗卫生学科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与项目预算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设备采购、确定科研项目、人才培养规划等;

(五)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卫生系统对口支援与技术协作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区医疗卫生学科建设项目有关任务的落实。

二、加大自治区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技术骨干培养工作力度

(六)将卫生专业技术高层次人才培养纳入卫生科教工作的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选拔自治区医疗卫生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青年技术骨干到国外、境外及国内高等医学院校或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七)要充分利用《北京市卫生局?内蒙古卫生厅医疗卫生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对口支援协议书》,选拔20名左右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技术骨干到北京知名医疗卫生单位对口学科进修提高;

(八)年内,组织全区医疗卫生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青年技术骨干申报和评选工作,扩展人才培养范围。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九)认真贯彻《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和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力度。2006年,在全区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招收或选派具有中专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在岗卫生技术人员240人,通过参加成人高考等方式,进入自治区有关高等医学院校进行为期三年的高等医学大专学历教育,其中两年为医学理论学习及课间实习,一年在旗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由内蒙古医学院、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

(十)依托自治区中等卫生学校及有医学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继续举办乡村医士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和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十一)认真贯彻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人员整体素质;

(十二)继续协调教育部门,规范和落实为农村牧区培养适宜人才的初中后五年专科医学人才培养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科研工作,增强卫生科技创新能力

(十三)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卫生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以公共卫生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疾病为重点,突出应用研究,兼顾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向全区征集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2006年自治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并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科研立项将向自治区医学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倾斜;

(十四)对承担卫生部、自治区科技厅和卫生厅科研计划项目的单位进行督导,对科研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对已经超过立项规定期限的课题尽快结题;对已经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做好结题审核和成果鉴定推荐工作;做好2006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和卫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五、继续组织开展新技术引进、卫生科技成果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十五)坚持创新与引进相结合的卫生科技工作方针,积极鼓励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吸收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已经成熟的医疗卫生新技术;坚持卫生科技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卫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年内,在全区范围内至少选择10项先进、成熟、适宜的卫生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继续推进卫生科普宣传工作;

(十六)按照卫生部的部署,积极落实卫生部确定的面向农村和基层“十年百项计划”适宜技术推广任务。年内,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卫生部确定的项目3项以上。

六、完成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

(十七)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及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与教育厅联合完成对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促进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基地的建设、改革与管理,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我区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水平,提高高等医学院校教学质量。

七、继续做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医学生毕业后培养

(十八)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和卫生厅2005年印发的《关于在自治区三甲综合医院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通知》,进一步推开自治区三甲以上综合医院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并对内蒙古自治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认定,落实培训日常考核验收工作。

八、继续加强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培养,为社区卫生服务培养合格人才

(十九)根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科医学教育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办法》,进一步健全全科医学教育网络建设,加大社区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培养工作力度,为完善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培养一支合格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九、积极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完成不具备直接注册条件在岗乡村医生注册资格考试不合格者的补考工作

(二十)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直接注册条件,且参加2005年全区注册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并于年内将对上述人员进行补考。

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全区医疗卫生工作者整体素质

(二十一)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对继续医学教育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对各地、各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检查;

(二十二)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和周期验证工作,配合人事部门搞好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继教学分的确认工作。同时,争取将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十一、继续抓好医学会工作,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十三)继续加强自治区医学会及各专科分会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增强工作能力。充分利用自治区医学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学术园地,努力营造一种良好学术气氛;

(二十四)促进医学会的对外交流工作,加强同国内外医疗卫生单位和知名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区在国内外卫生届的影响;

(二十五)继续开展内蒙古医学会医学科学技术奖和优秀论文评奖工作,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科研及创新工作的积极性;

(二十六)充分发挥医学会在学术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做好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十二、认真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落实国务院《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和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继续加强卫生技术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

(二十八)按照卫生部的工作部署,根据我区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强以人感染禽流感、艾滋病、肺结核、霍乱、鼠疫、流行性感冒、非典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继续将其纳入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等之中,作为一项重要和长期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十四、继续落实高职、高专医学教育卫生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九)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高职、高专医学院校及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办学条件评估和专业设置评审。同时,继续加强中等医学教育的改革与管理,调整专业设置,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十)加强成人医学教育和专业证书班行业管理,提高成人医学教育质量。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

十五、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篇》卫生部分编纂任务。

(三十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篇〉编纂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落实编纂任务。

十六、其他

(三十二)继续做好爱德基金乡村医生培训管理,争取爱德基金的进一步支持和帮助,争取华夏基金对我区医学教育项目的资助;

(三十三)做好?川奖学金和WHO奖学金选拔外语考试工作;

(三十四)完成卫生部和卫生厅党组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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