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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查处“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卫法监函[2002]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5

施行日期:2002-03-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山东省曲阜市药膳孔府酒庄生产的“启阳牌补元酒”和北京泰德利甲壳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安康粉”(产品标识为“聚安康”或“威而浪胶囊”)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对“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进行了重新审查。经查实,上述两产品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违法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下发了关于撤销“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书(卫法监发(2002)70号)和(卫法监发(2002)69号)。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立即对“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威而浪胶囊)”进行查处。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督,尤其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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