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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6

施行日期:2006-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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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市临床用血实际情况,制定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

一、辐照血(包括全血和成分血)血站供应价格是在普通血液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辐照费。

其中:辐照全血每单位(200毫升)加收100元,辐照机采血小板每单位(≥2.5×1011个血小板)加收100元,其他成分辐照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加收70元,小包装辐照血液(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每袋加收50元。

小包装血液(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指全血包装量小于200毫升、成分血包装量小于200毫升全血制备量、机采血小板包装量小于每单位(≥2.5×1011个血小板)。

二、小包装血液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供应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小包装全血血站供应价格=(200毫升全血血站供应价格÷200毫升)×小包装全血毫升数

小包装成分血血站供应价格=(200毫升全血制备成分血血站供应价格÷200毫升全血制备成分血数量(毫升))×小包装成分血包装数量(毫升)

每四分之一单位机采血小板血站供应价格按机采血小板每单位(≥2.5×1011个血小板)血站供应价格的25%计算。

本通知自4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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