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06]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1

施行日期:2006-03-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统筹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增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村级卫生组织建设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网络,满足农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乡村医生普遍接受一次系统培训,素质明显提高;50%的村卫生室实现诊室、治疗室和药房三室分设。到2010年,大多数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所有的村卫生室基本达到省村卫生室配置标准;预防保健能力明显增强,诊疗水平明显提高,农民群众小病不出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进一步完善村级卫生组织建设

(三)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村卫生室;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部分撤并后的行政村服务半径超过2.5公里,原设置的村卫生室可予保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置村卫生室。

(四)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举办。积极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协办村卫生室。

(五)村卫生室承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主要履行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的指导服务工作;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服务工作;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疫情上报和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等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村级卫生人员业务素质

(六)坚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制度。到2010年,在职的乡村医生要全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乡村医生,要在2008年前取得中专以上或经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认真抓好村级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村级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县级医院和县卫校等培训基地加强对村级卫生人员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学等业务知识和卫生、药品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村级卫生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对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投入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村卫生室应具备开展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业务用房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相对分设;要配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清创缝合器械、消毒设施和通讯设备;药品要纳入“两网”建设内容,实行统一采购,达到120个品种以上的常用药品。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投入,重点向村级公共卫生倾斜,合理解决村级卫生人员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劳务报酬。从2006年起,州、县市财政按照每年每村安排1000元村医生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各分担50%,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促使村医生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十)财政部门要把村医生的劳务报酬纳入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到位;教育部门要在满足当地学前教育的基础上,将闲置的村小学房屋调剂给村卫生室使用;电信部门要帮助村卫生室配备通讯设施,免收一次性装移机费,并为每个村卫生室赠送话机一部;建整扶贫部门要把建整扶贫点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建整扶贫工作考核验收内容;发改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卫生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村医生的劳务报酬由县市卫生局统一管理,视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和服务质量考核发放。原则上人口在1200人以下的村,村医生每月按80元标准补贴;人口在1200人以上的村,每月按100元标准补贴。

(十二)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湘西自治州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

(十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乡镇、村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范管理,重点对医疗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村级卫生服务质量的绩效评估、考核监督。

(十四)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乡镇卫生院要协助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考核等进行管理和指导。村医生报酬与工作量及绩效挂钩,奖优罚劣。

(十五)鼓励县市、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加强技术、业务的合作和互补;鼓励乡镇卫生院联办或承办村卫生室,鼓励乡级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开展服务;注重发挥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质量,使农村居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六)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力合作,大力支持村卫生室的发展。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