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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5

施行日期:2006-05-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朝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5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5人以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乡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至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1.5.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1.5.4依靠科学,加强协作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应急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

2.1.2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商业和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畜牧局等部门组成。

2.1.3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的处理结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产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市商业和粮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初级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局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②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③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汇总事故情况;

⑤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2.1.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市商业和粮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市商业和粮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5)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6)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主要任务: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2.2县、乡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乡级以上政府应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市)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级别。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乡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乡级以上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成立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确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部门;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其他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市级以下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乡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乡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

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各新闻媒体须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

要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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